□上海合呈 律师事务所 贺文毅
股权代持是指在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背后有一个实际享受股东权益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仅系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股权代持丰富了公司在资源和资本配置上的可能,但也由此产生了很多纠纷。股权代持几乎存在和出现在各种类型和发展阶段的公司,一些初创型公司为了能保持集中决策权,大多选择股权代持的形式,甚至在一些上市公司中也存在股权代持。
通过股权代持,能让公司决策权更为集权便于管理,也能让实际出资人披上掩饰面纱甚至逃避监管。
现有法律对“股权代持”除了部分禁止性规定外,对实际出资人和显名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太多规定。仅仅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几条相关规定,对那些属于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有着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所以说,法律对于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保护尚不够完善,一旦发生纠纷,隐名股东很可能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隐名股东为何愿意冒风险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答案其实也很简单:只要不发生意外,股权代持所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
股权代持的原因和形式多样,有些是为了避免公司决策过于分散而由实际控制人作为显名股东代持,如在员工激励方案的设计中,有些就会采取股权代持的形式;还有些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不同的情况,股权代持双方地位不同,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衡,形成了明显的博弈关系。这种制衡能够使股权代持维持一定时间的稳定性,但是随着一方或者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这种制衡就会被打破而产生股权代持纠纷。
根据笔者的梳理分析,股权代持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是显名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包括转让、质押等,该种情况往往可能导致交易相对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却使得隐名股东失去了公司股权。
其次是身为实际控制人的显名股东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再次是显名股东不按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最终即使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但仍会给隐名股东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是显名股东死亡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此类情况属于意外,但一旦发生,隐名股东的权益就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如果缺少相关约定,不确定性就更大了。
此外,有时还会发生因未实缴出资,而使得显名股东必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后果。
一旦发生此类争议,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就有可能发生股权代持的纠纷,一方即使可以凭借股权代持协议向法院起诉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确定相应的权益,但这种诉讼会由于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不同而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而那些基于信任没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的当事人,则几乎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而追诉无门。
因此,有必要通过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来保护股权代持双方的利益。
股权代持协议的完善,需要按照不同代持原因来区别对待。如果仅仅是财务投资者,其目的只是通过中短期投资获得收益,并不在意其他股东权益和决策权,那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隐名股东对于公司运营情况的知晓权,保证隐名股东对公司账簿、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查阅,了解公司近期的运营情况,以及自己可能获得的利润分配情况;2、需要对出资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和退出方式作明确约定,避免退出不能或退出价格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对于希望参与公司管理的隐名股东,除了同样需要确保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知晓权外,还要将退出方式约定,改为显名方式的约定,即由双方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可因特定事项的出现,而要求将股权变更在自己或指定第三人名下,以确保股权代持目的的实现。
隐名股东转而成为显名股东除了需要股权代持协议有明确约定外,还需要取得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建议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同时由其他过半数股东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无论基于哪种原因的股权代持协议,还需要注意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及其可操作性。
建议可根据公司在股权代持纠纷出现时的净资产,按照持股比例确定赔偿金额;若担心一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够影响公司净资产确定的,则可以参考初始的投资额,确定赔偿金额或通过审计来确定。
法律对于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保护尚不够完善,一旦发生纠纷,隐名股东很可能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因此,有必要通过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来保护股权代持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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