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国有企业的特点之一是产权属于国家,但经营是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的。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的领导为了个人恩怨损害企业利益,这种情况突出体现在一些国有企业中。
也许对他们来说,企业是国有的,损失一点和他个人无关。
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严格来说也是一种以权谋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领导个人责任的追究。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某甲是国有企业乙公司的一名员工,因故得罪了乙公司的一把手,某甲也因此辞职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乙公司在某甲离职后拒绝为其开具退工单。
原来,正是企业一把手在明知某甲没有退工单就无法找到正规工作的情况下,故意指示相关员工拒办某甲的退工手续。
某甲在多次与乙公司交涉无果后,被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赔偿迟延退工的损失。
仲裁裁决甲胜诉后,乙公司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甲胜诉后,乙公司又提起上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在上述的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就是退工单。
本案中企业一把手出于个人恩怨,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公报私仇”,严格来说也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是用国家的钱为个人恩怨买单。
我们认为,对于这种领导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对其个人责任的追究。
企业一把手出于个人恩怨,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公报私仇”,严格来说也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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