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公众号私挂明星肖像22次阅读量该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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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金勇

A公司的外宣工作人员在经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时,通过网络搜索复制粘贴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有某部电视剧的截图以及公司的推荐产品,在截图里有一个明星的形象。尽管微信公众号上这篇文章的点击量和浏览量都不高,但还是被该明星的团队发现了,并授权代理律师发函告知A公司侵犯肖像权,要求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A公司收到函告后立刻删除了信息并表示歉意,但对于赔偿金额却不太认同。双方因此陷入僵局。

律师分析后认为,A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但对于肖像侵权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如果不认可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应该就此与对方律师团队进行具体沟通,或者通过诉讼渠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事由】

A公司的外宣工作人员最近惹了不小的麻烦。在经营A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时候,贪图方便,想走捷径,从网络上直接复制粘贴了一篇带有电视剧截图和推荐产品的文章,而该截图上还有一个明星的形象。这样的行为很快就被明星团队发现,并由该明星的代理律师发函告知侵犯了肖像权,要求A公司立即删除这条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A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随即调查发现的确是员工的过失,当即联系了对方律师,并删除了这条信息,同时向对方律师表明歉意。对方律师要求赔偿10万元然后和解,A公司对这一赔偿金额并不认同。A公司认为发送这篇文章的本意并没带有商业行为,文章内容也是从网络复制粘贴来的,没有损害艺人的形象,也就没有侵犯到艺人的肖像权。此外,这篇文章在公司公众号上的浏览量仅为22次。因此,A公司认为明星的代理律师有狮子大开口之嫌,双方因赔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陷入僵局。

【分析】

A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呢?如果侵犯了肖像权,那又该赔偿多少金额呢?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对此作了以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上述法律突出了几个重点,第一,只要是自然人,则拥有自己的肖像权,由此可知,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已被很多人所认识,网络上也有很多的明星照片、新闻宣传图片,但明星也是一个自然人,其肖像权同样应被保护。第二个重点,何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的行为是侵权。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未经本人许可使用,二是使用肖像的目的是获得盈利,两个条件必须同时达到才构成侵权。

“A公司将带有明星形象的电视剧截屏,将其与推荐产品一并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是否构成肖像侵权呢?”崔瑶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明星的电视剧截屏是已经公开的图片,但A公司将其作为公众号内容使用,依然没有获得明星及电视剧制片人的授权,由此可见该行为符合肖像侵权的第一个要件。“A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明星肖像,没有直接的盈利行为,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呢?”崔瑶律师表示,A公司本身的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A公司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图片文章等宣传行为,主观上是具有利用该图片提升公司形象的目的,希望通过该行为,能显性或者隐形地提升公司经济利益。为什么企业喜欢以明星作为代言人呢?或任命外貌气质符合公司形象或产品的人为企业进行形象宣传?其实质大多是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借此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何况A公司不仅发布了明星图片,还将其与推荐产品一并发布,更让广大读者误以为该明星与推荐产品具有一定的关联。

因此即便A公司表面上没有直接的经营行为,但其实质仍是提升公司形象,以最终达到公司盈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至于对肖像侵权的赔偿计算方法,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如A公司认为这篇文章尚未广泛发布,造成后果与影响不大,不认可对方提出的赔偿依据,A公司可以请对方提供其主张的计算依据及证据材料,并就对方提供的材料与专业法律人士讨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由对方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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