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论苑

《东方法学》 精华推荐

(2019年第1期 总第六十七期)

本文字数:1270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

【本期关注】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与生命法学之证成

作者: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在对待“基因编辑婴儿”等类似事件中,生命伦理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以及生命法学,其各自的视角与关注的面向是存在极大差异的。生命伦理学往往注重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伦理缺失以及强化对此类事件伦理审查和监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医事法学则通常会立足于私法调整的角度探讨事件中诸如受体权益保障与救济等在内的私法原理与技术,卫生法学往往更习惯于从行政规制的视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卫生监管或伦理审查的问题及其对策。相比于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生命法学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以及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更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并从实践中解决诸多生命伦理与法律事件。

【理论前沿】

刑法教义学的新面相

作者:马荣春(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刑法教义学应在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紧密结合中予以定义,并显示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注释学的区别所在。刑法教义学的学科地位应从法教义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予以把握,并可将其描述为“刑法学主流的主流”或“刑法学正宗的正宗”或“刑法学中枢的中枢”。证立性应被视为刑法教义学的根本属性,且其以批评性为重要派生,而决定刑法教义学的证立性及其批判性是社会生活的正当诉求,其将赋予刑法规范命题以社会普遍可接受性,从而具有增进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实践意义。实践性等构成刑法教义学的具体特征,而规范命题的妥当性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增进性,分别构成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目标和实践目标。在作出观念更新之后,刑法教义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活学”。【智慧法治】

互联网征信中

个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护

作者:张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个人信用信息兼具私权和公共属性,其法益内容既包括个人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及其衍生的财产权,也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及秩序的“超个人法益”。在互联网征信领域,法律需要合理设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保护义务,实行多元化、多层次的保护,对个人信用信息侵权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碎片化问题,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加强刑法体系的内外部衔接;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对互联网征信的侵权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实现个人信用信息法益的整体刑法保护。

【专题笔谈】

“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性,无视有限“共财”和无限“共债”的不对应性,罔顾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债务数额不应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决定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同时,“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确定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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