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王先生骑车经过一段公路时,被凸出地面的窨井盖绊倒而受伤。伤愈后,王先生因赔偿问题,与负责道路施工的某市政公司产生纠纷,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回忆说,2017年8月7日10时许,他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盐朝公路一路段时,由于在此路面施工的被告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他的车辆碰到凸出路面的窨井盖,他因此摔倒受伤。
据了解,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与施工方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但王先生不认同该责任认定,他认为本起事故全因被告某市政公司的过错所致,故要求该公司承担100%的责任份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被告某市政公司对王先生所述事故经过无异议,但指出该起事故已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认定原、被告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该公司仅同意承担50%份额的赔偿责任;且对王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该公司也持有异议,并申请对王先生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在修缮道路时致原道路上的窨井盖高出地面,造成对道路通行者安全通行的潜在危险,被告公司理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他人损害,现被告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王先生骑行电动自行车通行时碰到窨井盖而摔倒受伤,对此被告公司明显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通行时疏于观察道路情况,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据此可减轻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
结合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法院采纳被告公司对责任范围的意见,确认被告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份额。
法院根据情况确认了王先生的合理损失,并按照50%的责任范围,判决市政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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