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卫报》报道,不久前,小王接到朋友方某的电话。对方称想创办一家公司,但因为一些不方便透露的原因,不能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想请小王帮忙“挂名”。对方表示,小王不用去新公司工作,每月还会支付小王2000元。
对此小王颇为心动,“不仅有钱拿,说出去也挺有面子的。”但他还是有些疑虑。
为了弄清其中的利弊,小王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管雨昕律师。
管雨昕律师表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主创业,其中有些人因为身份或者其他限制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就产生了挂名法定代表人。
“虽然名为‘挂名’,但对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真实的,法律上并不存在‘挂名’一说。”管雨昕律师说,针对小王的情况来看,方某想开办的公司会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小王“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但当公司对外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时,不知情的人有理由相信小王就是公司的负责人。
“在新公司成立时,公司在篆刻公章、财务章的同时还会篆刻法定代表人章,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为了方便,会把章留给实际控制人保管和使用,这就可能导致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印记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管雨昕律师说,“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能以其不知情为由逃脱责任。”
管雨昕律师介绍,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很多,最为典型的是以下这些责任:
首先是《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责任;
其次是《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的责任;
最后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针对小王的情况,管雨昕律师建议,作出决定前应权衡相关风险,如非必要尽量不要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
“即便担任了法定代表人,也需做好相关的自保措施,可事先与实际控制人签订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免责约定。”
管雨昕律师说,这种约定虽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挂名”法定代理人可在被迫担责后,根据约定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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