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2019年上海两会特别报道

时机已成熟 建议单设上海知产法院

王秋良:“合署办公”已经无法适应发展需要

本文字数:1681

王秋良委员 记者 汪昊 摄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王川

在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上海如何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还有何可为?

作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院长,市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秋良一直心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今年“两会”期间,王秋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也已经无法适应中央对上海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迫切需要。”

因此,王秋良联合何品伟、陆建强等委员联名递交提案,建议推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

记者:您今年带来哪些与法治相关的提案?

王秋良:今年我与其他几名委员一起,有一个《关于推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的建议》的联名提案。

上海知产法院与上海三中院“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在设立之初确实体现了机构精简的改革初衷。

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也已经无法适应中央对上海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迫切需要。

记者:出现了哪些不适应?能否请您展开谈一下?

王秋良:首先,“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与中央对上海的城市功能定位不相匹配。上海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尤其是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需要建立公正、专业、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制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近四年来的实践证明,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上海城市能级的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将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作用发挥受到限制。比如,不利于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协调、与社会组织协同;不利于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制定;也不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还有就是,“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与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的目标不相符合。从国际上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都是单独设置,没有合署的模式。上海知产法院与上海三中院“合署办公”,不利于法院结构的优化,不利于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不利于建设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法院,不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良好形象,有可能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营商环境评估“加分项”变为“减分项”。

此外,“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对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内部管理,也存在很大制约。上海知产法院与上海三中院属性不同、职能不同。在“合署办公”模式下,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用立案、执行、办公室、审管办(研究室)等部门,尽管三家法院审判业务独立,但是审判辅助、保障力量需要同时兼顾三者,限于总的人员编制限制,影响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立审执衔接和诉讼保全的及时开展。也影响了集中资源开展调查研究和法治宣传,不利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和知识产权审判公信力、影响力的提升。

在开展国际交流过程中,难以解释“合署办公”的模式,与其他案件混同管理,也不利于展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门化、专业化的形象。

记者:您认为现在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王秋良:我认为,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因为推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改革,已经具备了法律基础、制度基础和人才基础。

从法律基础来讲,中央深改组的《设立决定》已经确立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法律依据,单独设置并不需要法律的重新授权。制度基础上,四年来,上海知产法院已经建立了一套符合司法改革要求、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覆盖审判、队伍、管理等方面的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人才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现有人员中,取得硕士学位34人、博士学位3人,平均年龄37.75岁;19名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年限均超过6年,其中有13位超过10年。这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经验丰富、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2019年上海两会特别报道 A04 时机已成熟 建议单设上海知产法院 2019-01-29 2 2019年01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