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硕洋
本报讯 学生小红在体锻课上打乒乓球时,被搭档同学挥拍打到眼部致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讨说法的家长一气之下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三成责任。
2016年3月16日下午,某中学初三学生小红在体锻课上和另一位同学搭档,“二打一”与体育老师打乒乓球。
打着打着,搭档的同学挥拍时不小心打到了小红的眼部,小红感觉眼睛难受,眼镜也当场碎了。后来小红被送到学校医务室进行了简单的处理,班主任打电话通知了她的家长,小红妈妈随后赶到学校将小红接走送到医院诊治,诊断为左眼角膜上皮缺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看着受伤的孩子,小红妈妈十分心疼,决定要给孩子“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中小学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及该校的体育和健身课时计划等证据,初中生仅需基本掌握乒乓球单打技术和简单的战术运用,对于双打仅限于简单了解规则及安全注意事项,在教学层面缺乏练习。体育老师应预见到两位同学双打容易发生冲撞及被乒乓球板误伤的情况,应安排学生进行单打或者至少进行安全提示,但实际上该老师未采取相关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据此可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小红作为初三学生,对于体育运动的伤害风险及乒乓球双打容易造成误伤的风险有预知能力,所以其个人也应自担参加运动课程、提升其自身体质时所带来的风险。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中校方的过错情况及其与小红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学校按责赔偿30%计39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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