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如今,大数据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互融通共进,推动我国信息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但一些政府部门仍普遍存在“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的现象,数据流通与交易中也存在权属关系不清、安全保障缺失、个人信息滥用等大数据共享与安全方面的问题。为此,去年下半年开始,在沪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大数据共享与安全”专题调研组,对上海、贵州、浙江等地政府利用大数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向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开展了问卷调查。日前,这份“大数据共享与安全”的专题调研报告出炉。
大数据共享不足
调研组发现,尽管目前,国家层面已明确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机制,各个地方层面也对数据采集原则、方式等进行了规范探索,可是在一些城市仍存在缺乏专职的政府数据资源采集部门、政府数据资源的采集缺乏统筹规划、政府数据资源的采集缺乏明确导向等问题。
政府数据共享度有待提高。调研显示,在上海市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中,“主动共享”或“按需共享”的数据项占比76.2%,其中“主动共享”的数据项占比仅为57%,各部门对数据资源共享关注度不高,提出共享申请的数量较低,数据提供不充分。在代表们看来,政府数据开放度还要加大。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正在推动实施“一网通办”,各地结合实际,依托数据的汇聚及应用,探索了“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各地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数据信息交互缺乏时效性,横向数据共享交互仍存在困难,税务、民航、通信管理等垂管部门系统相对独立、数据无法接入地方共享平台;有的出于责权利、保密、权限等考虑,部门间数据协同应用的水平较低;部分机构准备不足,“一网通办”覆盖范围不全面,不能及时将有关事项接入统一受理平台。
七成受访者对个人信息环境缺乏安全感
大数据发展的同时,数据信息安全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在此次调研中,全国人大代表也就安全问题着重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我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等保护信息安全的法律,但是大数据发展应用提出了更多法律需求,亟需建立完善规范大数据的法律体系。
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有待加强。据本次调研问卷分析,70%以上的社会公众对当前个人信息环境缺乏安全感。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以及《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没有统一的立法,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中,且多为问题应对式立法,缺少整体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个人信息利用及保护面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同时,代表们指出,大数据安全保障法律覆盖范围要扩大。例如,《网络安全法》还未对数据采集、存储、流通、应用、销毁等全流程的数据安全提供规范保障,其适用对象涵盖不全面,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层面的数据保护,仅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应当留存本地,对国外企业在境内产生的网络安全信息处置规定不清晰。(下转A3)
(上接A1)
建议立法
推动数据安全保护
为此,调研组建议上海在大数据地方立法上加快进程,为全国提供经验。制定出台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围绕政务服务的建设运营、数据共享、事项管理、业务协同、网络保障等核心环节,明确相关业务流程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支撑上海大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采集、梳理、归集、存储、共享等工作,为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和业务流程再造等“一网通办”提供立法支持,争取尽快形成符合上海卓越城市建设要求的大数据共享体系。
代表们还建议全国人大研究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等法律,确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制度的核心内容,加大对信息主体的赋权和保护力度,确保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退出权、拒绝权等,地方的立法可以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使用规范。
上海等中心城市加快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可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统筹协调,嵌入相应安全管理职能,对关键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安全情况的日常监督,推进大数据分级、分类和安全评估。实施大数据安全工程,实现大数据应用与安全的同步建设和同步管理。
促进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度。建议通过分级分类、服务接口、数据沙箱等创新形式,建立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的安全渠道。在打造上海市大数据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的同时,探索建设长三角大数据交易中心,加快大数据技术成果转化和大数据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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