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田思倩
王女士在某基金公司任职HR,14年来她先被提拔为人力资源总监,再被调整为首席人才官,后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被降职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月薪也骤降三分之二,最后公司又以“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先后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与王女士无需恢复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王女士2个多月的工资差额15余万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先降职后辞退月薪骤降三分之二
王女士于2003年初进入某基金公司工作,2011年起被提拔为人力资源总监,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4月,又从人力资源总监被调整为首席人才官,7月起月薪调整为96285元。
2017年5月2日,该公司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王女士降职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调整月薪为37000元。王女士对工作岗位及工资调整均不认可,拒绝在“劳动合同变更约定”上签字。
7月18日,公司以王女士“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离职费用796667.2元。
2017年9月18日,王女士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王女士2017年5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1278.97元,并按照月薪96285元的标准支付2017年7月19日至该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公司与王女士均不服该裁决结果,先后诉至浦东法院。
解骋虽违法 但劳动关系再难恢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王女士2016年度绩效考核仅为78.69分,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就该考核结果提供有效的考核标准和依据。且根据公司《绩效评估指导手册》的规定来看,考核结果低于75分才属于“部分符合工作预期”,王女士的考核分数已超过75分,故公司主张王女士201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按照王女士调岗前的工资标准补发王女士2017年5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1278.97元。
此外,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能否恢复。经双方确认,公司已撤销首席人力资源官的职位。王女士主张首席人力资源官并非是其原先担任的首席人才官,公司则主张两者为同一职位。
法院认为,从王女士名片的英文表述“Chief Human Resources O fficer”来看,该职位即可翻译成首席人力资源官,也可翻译成首席人才官。且王女士并未举证证明其工作期间,公司同时存在两个不同职位。故法院采信公司意见,确认已撤销王女士原先担任的职位。鉴于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恢复,公司要求不与王女士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公司无需按月薪96285元的标准支付王女士2017年7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