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律师圆桌

“明星同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本文字数: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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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万众瞩目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的播出,“李思思荧光口红”、“马丽大衣”等也上了网络热搜。

很快,电商平台上不少商家也以同款口红、同款大衣等为推荐语来推广商品,还有的商家甚至连夜上架“明星同款”。

但是,这些所谓“明星同款”究竟有多少是真正的“同款”,有多少是蹭热度、傍明星,甚至是山寨仿冒的商品,却没人深究。

其实,妄称“明星同款”、乱用明星照片,都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真同款也不能用明星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和晓科:明星的穿戴,除了极少数个人化的订制产品外,大都也是市售的普通商品。因此,电商平台上有“明星同款”出售本来也是很正常的。

但是,即便是真的“明星同款”,商家在推广、销售时也不能擅自使用明星的肖像,包括穿着“同款”的照片,因为这涉及肖像权及其使用的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那么,怎样算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无论网购平台还是实体店铺,都不能在广告、海报、商品介绍中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否则一旦明星追究,基本会被判定为侵权。

即使使用明星照片后又删除,只要已被取证,也不会影响侵权的认定,只是可能稍稍减轻损害后果。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肖像权并非明星所独享,普通人的照片商家也不能擅自使用,要在广告、海报、商品介绍等场合使用,必须首先取得书面授权。

假同款涉嫌虚假宣传

对于虚假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退一赔三”,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李晓茂:宣传自己的商品是“明星同款”,如果真的是同款,也没有使用明星的肖像,那么可以视为对商品的一种推介,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是蹭热点、傍明星,其实并非“明星同款”,那么就可能涉嫌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于虚假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退一赔三”,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山寨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是山寨、仿冒的所谓“明星同款”,那么后果就更严重了,主要侵犯的是原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潘轶:如果是山寨、仿冒的所谓“明星同款”,那么后果就更严重了,主要侵犯的是原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山寨仿冒产品还涉嫌侵犯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报道

网商蹭热点卖“春晚明星同款”商品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9年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在除夕夜依旧受到关注,在节目热播的同时,也有很多其他话题被网友关注到,比如节目中嘉宾的穿戴和衣着就被网友热议。

与此同时,在电商平台上已经有商家“蹭热点”,以李思思同款口红作为宣传来售卖自家商品。在其中一家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对记者称,在看到李思思口红上热搜后,“赶紧找来同款色号,连夜上架”。商家还推荐了两款口红,说这两款颜色和李思思的口红相似,其中一款不带荧光,另一款带荧光,价格也分别为9.9元和41.9元。但商家也表示目前不能确定店内卖的口红和李思思用的一样,只是涂上颜色会比较像,而且用“李思思同款”来宣传也是为了能够让消费者搜索到他家的商品。商家称,此前的“同款”口红销量一般,色号偏冷门,但是在春晚播出后有更多人来咨询或购买这一口红。

此外,女演员马丽在春晚中表演了小品,节目结束后,有商家便上架了“马丽同款大衣”。商家对记者介绍,他平时就会做一些明星同款服饰,所以会关注网络热搜产品。在春晚节目之后,便赶紧上架了“马丽同款大衣”。在宣传页中,店家发布了一张马丽身穿黄色大衣的图片,旁边配上了一张在售的大衣照片。而这款同款大衣售价209元,商家称“只做样子,不做品牌。”

另外一家店内售卖的则是一款女嘉宾的耳环。商家对记者称,店内之前就卖过这款耳环,销量一般。这次看到春晚节目后,商家又嗅到了商机,“年夜饭都没吃,赶紧把耳环重新上架,并新做了链接。”商家称,之所以上架和嘉宾样式相似的产品,就是为了蹭春晚热度,趁机增加下产品销量。

记者从多名代购处了解到,每年春晚结束,春晚上明星所穿、所戴的服饰都会成为“宠儿”。

日韩代购小彬说,春晚还没结束的时候,就已经有顾客向她咨询明星同款的价格,“问的最多的是口红,cpd、香奈儿的都有。”

而欧洲代购小杨则表示,今年春晚的明星同款中,销量最好的除了几款明星用的口红外,应属佟大为的棕色大衣,杨紫的红色大衣、衬衫,秦岚的西装套装和周冬雨的红色高跟凉鞋,朱一龙的球鞋,还有一些价格不算太高的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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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A06 “明星同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9-02-25 2 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