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年会演出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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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在年会上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歌曲,可以不用经过歌曲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该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如今许多公司都有在公历或者农历新年之前举办年会的传统。

这样的公司年会通常只对员工和家属开放,属于公司内部的活动。

但由于一些大型企业的年会规模也很大,年会内容也会通过网络等传播出去,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前一段时间,新东方的年会上就有一首歌曲的表演爆红,或者说,因为这首歌让新东方年会爆红,这首歌就是改编自《沙漠骆驼》的《释放自我》。

我也非常喜欢这首歌,听了好几遍,觉得改编得的确很好。不过欣赏完之后,有个法律问题始终浮现在脑海里:

在公司年会上演唱改编的歌曲,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吗?

针对这个问题,似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年会有大有小,对于几十个人的企业年会,的确没有必要分析这么多的事情,但是对于像新东方这样规模的公司,有特别的场地、酷炫的舞台、专业的导演,一场年会不亚于一场专业的晚会或者音乐会,那么就有分析的必要了。

第二个方面,法律对此真的有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也的确是考虑到这种情况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在年会上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歌曲,可以不用经过歌曲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该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根据这条规定,在企业年会上由企业员工演唱他人歌曲的行为应该是没有问题了。

但是,改编并表演他人歌曲的行为,会有问题吗?

因为上述《著作权法》的规定同时明确,“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根据该法,著作权人有十七项子权利,其中一项叫做“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并没有把改编权规定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相反,法律还强调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个其他权利当然包括改编权在内了。

从对以上法律的分析来看,年会上演唱他人歌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改编他人歌曲,改编他人歌曲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那么,新东方年会上的这首《释放自我》真的侵犯了《沙漠骆驼》的改编权了吗?笔者认为还不能这么简单的认定。

一首歌曲分为歌词和曲子,即并非只有一个作品,而是由词作品和曲作品共同构成。

新东方年会的这首《释放自我》的曲子用的是《沙漠骆驼》,但是据笔者比对,歌词基本上都是自己写的,即并非改编了《沙漠骆驼》的歌词,而是独立创作的。

这样看来,《释放自我》属于使用《沙漠骆驼》的曲子,配上了自己编写的歌词,可以认定为一种对曲子作品的合理使用,而非对歌曲的改编行为。

也就是说,并没有改编歌词,而是直接没有使用原歌词。

除了涉及改编权的问题,这首《释放自我》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等问题。

如前所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法律规定的十七项权利,除改编权外,还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即使这首歌曲的歌词是新东方员工独立创作的,但《沙漠骆驼》的曲作者对这首歌曲的编曲还享有权利,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未经许可,不得将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

将《释放自我》的视频放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涉嫌侵权。

如果是网友自发录制传播,那么新东方不用对这种行为负责,但现在新东方的官微也在对这首歌曲进行传播,新东方就可能涉嫌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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