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的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因此,房屋承租人无权向征收人主张权利。
房屋被征收可以获得补偿,那么租赁方是否可能分得一杯羹呢?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该条例很清楚地表明,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的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因此,房屋承租人无权向征收人主张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却不这么认为,我们就碰到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将其所有的部分厂房租赁给乙方,该协议约定期限为2015年8月1日到2016年2月29日,每月租金为16800元,双方对于在房屋征收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2016年2月2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016年8月下旬,因系争房屋征收,双方租赁关系终止。
甲公司因为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2000多万元,于是乙方向甲方主张停业停产等损失27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酌情赔偿乙公司50万元,甲乙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租赁纠纷,双方属于租赁法律关系,即使因甲公司违约解除,正常情况下,乙公司所得的赔偿一般也不会超过6个月的租金,以月租金16800元计,6个月的租金总额也不过是100800元。
更何况是在房屋被征收,甲方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本案法院酌情判决50万元的补偿相当于近30个月的租金,完全不符合租赁纠纷的正常判决,也不符合一个租赁合同争议的常情。
我们认为,本案中乙公司和法院的参照物搞错了,本案参照的应是正常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时乙公司所能得到的补偿,而不是在征收情况下,其所能得到的补偿是多少。
征收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人而不是房屋承租人,在本案中,甲公司的征收补偿和乙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和甲公司建立的是租赁关系,应按租赁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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