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的通知》。昨天,该局对外发布新编制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宣传手册》 (下简称《宣传手册》),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加强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
《宣传手册》要求,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下简称“产废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完成管理计划的首次申报备案,现有产废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当年度管理计划的申报备案。产废单位在管理计划内容有变化时,应按照备案规程要求做好管理计划变更。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编制管理计划,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作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产废单位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对当年度的新建产废单位应在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产废单位存在未及时制定管理计划、制定的管理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涉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发现产废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区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确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接收危险废物后未及时确认等情况,应当进行核查并及时采取通报、中断电子联单运行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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