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杨在被“炒鱿鱼”后,向原公司全体员工群发邮件,揭露外籍老总与女同事行为不检。该老总认为小杨侵犯了名誉权,将其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离职员工揭秘“潜规则”
小杨原先供职于一家外资商贸公司,2017年7月13日,因违规被公司开除,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小杨于是给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国外总部发送了主题为“关于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判决”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小杨被公司解雇及相关诉讼情况。其中有关于外籍老总齐某与女员工不检点行为等文字。小杨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诉讼期间,小杨又一次向全体员工发送了上述邮件。
被指恶意捏造 污蔑人品
对此,齐某却认为邮件是小张的污蔑之言,遂诉至法庭,以名誉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小杨立即停止侵权,并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同时,赔偿他各种侵权损失8.5万余元。
对此,小杨却表示,该名誉侵权案诉讼期间,其与公司另有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正在法院二审,齐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提起本案名誉权诉讼之目的,是意欲干扰二审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而自己所述关于齐某的事实皆为真实情况,尤其是齐某与本单位某女员工的关系,是众人皆知的事实;他发送邮件揭发齐某的违法行为,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他所述事实只是通过邮件发送给公司内部,并未对齐某产生影响,齐某仍然正常生活。相反,他被公司解雇后,遭遇家庭变故,婚姻破裂,生活窘迫。
法院据图认定所述真实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小杨找到了原同事小李来证实,公司部分员工在斯里兰卡旅行,小李及某女员工被安排住同一间房。但当晚,该女同事去齐某房间喝酒后一夜未归。齐某还发微信给小李,称该女员工在其房间沙发上睡着了,请小李在吃早饭时,接该女员工回去,并要求保密。次日小李接人时,该女员工身着睡衣。这样的情况在几天后又发生了一次。
另外小杨又向法院提交了多张有关齐某的照片。照片显示,齐某与某女员工等女性之间举止不雅,令人难堪。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系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相关电子邮件中的陈述内容:“有一位男人在自己的宾馆留宿了一位女员工。”但是,综观证据分析,不能证明小杨侵害齐某名誉权的事实存在。首先,从小杨在其电子邮件中陈述的内容看,相关事实已经被证人证实,真实存在,小杨并没有捏造事实;其次,从小杨所使用的文字看,也是比较克制、理性的,仅仅在于陈述一个客观事实,并没有加以引申、臆测,更没有指名道姓;再次,小杨作为公司的前员工,有对公司、对包括齐某在内等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也有在个人受到处分后,向上级部门、领导申诉的权利,小杨所发邮件抄送范围与工作相关,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认定小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齐某的全部诉请。但法院也指出小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应注意评价他人之适当性、涉及范围,以及产生的不利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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