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其中提出,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就业歧视尤其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方面,我国已有不少法律规定。比如《宪法》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九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则是针对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只有具体、细化的法律规定,才能更有力地实施。希望通过这一新规的落实,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招聘环节的性别歧视。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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