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杨淇翔
关于“春晚”属于哪种类型作品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春晚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春晚属于汇编作品,它是对一系列节目的汇编,加入主持人的串场,增加舞台效果等。央视的独创性在于精心的编排,而非一个一个节目的创作,所以春晚属于汇编作品。
笔者倾向于认可第二种观点,即春晚属于汇编作品。
每年的央视春节联欢晚会都颇受关注,今年在春节之前,国家版权局就出台了“关于禁止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19年春节联欢晚会相关节目的通知”,明确将2019春晚相关节目纳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禁止未经授权进行网络传播。
那么,央视春晚节目主要涉及哪些知识产权权利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作品需要有“独创性”,春晚无疑是具有独创性的。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的判决认定春晚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关于“春晚”属于哪种类型作品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春晚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跟拍电影一样,春晚有导演,有剧本,经过精心的编排,属于“类电”作品。
另一种观点认为,春晚属于汇编作品,它是对一系列节目的汇编,加入主持人的串场,增加舞台效果等。央视的独创性在于精心的编排,而非一个一个节目的创作,所以春晚属于汇编作品。
笔者倾向于认可第二种观点,即春晚属于汇编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十七项子权利,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央视和单个节目的作者可以根据其权利的范围和性质,签订合同来明确权利的归属等问题。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邻接权。央视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整个春节联欢晚会是央视录制播出的,央视可以根据《著作权法》享有相应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广播组织权主要是关于传播信号的权利,即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转播权利人的节目。而“转播”一般指的是实时性的,即在央视播放春晚的同时进行转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既然央视有广播组织权,那么转播春晚应该经过央视的同意和授权。
对于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春晚的情形,不管实施主体是个人还是机构,央视及相关权利人均有权要求该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要求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可以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
侵权主体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对于侵权人而言,除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因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该规定,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如停止向外传播春晚相关视频、音频、图片、断开相关的侵权链接等,也可以对侵权行为人的财产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复制、更改或删除,网络证据极有可能灭失。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对于主张权利的一方尤为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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