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一起网络购物纠纷的当事人,诉厂商所售黄酒DBP超标,要求退一赔十。然而,厂商送检并公证的检测报告则显示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当庭演示过程中,这名老年当事人陈能甚至连智能手机都不会使用。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陈能的诉讼请求,认为陈能根本不具备网络购物的能力,其在诉状及本院陈述的网购经历是虚假陈述。
网购黄酒发现口感异常
2018年7月13日,陈能在刁立英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了由广东鑫鑫公司生产的36件黄酒,并由其子陈建支付货款2448元。随后,刁立英将产品邮寄给陈能。不久,陈能声称饮用该酒后,感到口感异常,便将黄酒送至一检测机构检测,谁知该产品被检测出DBP含量超标。于是,陈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刁立英和广东鑫鑫公司共同退还货款2448元,并十倍赔偿货款24480元。
在一审诉讼中,广东鑫鑫公司为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性,于2018年9月5日向广东省一公证处申请对陈能购买的同一批黄酒进行公证。2018年10月23日,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检测结果并未检出DBP(我国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添加的成分)。
两份检测报告结果大不同
在两份检测报告结果不一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广东鑫鑫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经过公证,证明力要大于陈能的检测报告,应认定涉案产品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尽管现有的证据表明与广东鑫鑫公司发生涉案交易的订单买家为“迅达速递”,但与卖家就涉案产品购买过程的沟通、实际支付货款的支付宝账号均为陈建所有。收货后,陈能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单位是由陈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因此,陈能与陈建在购买涉案产品时主体身份高度混同,有违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和购买常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能提出上诉至上海三中院。陈能认为,自己因饮用该黄酒后发觉口感异常,才会将酒送至质检机构检测,该黄酒添加违法成分,广东鑫鑫公司和刁立英应依法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广东鑫鑫公司则辩称,陈能自述通过网络购物购得涉案黄酒并发现该黄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庭审现场演示露马脚
上海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传唤陈能本人及陈建到院核查,发现陈能本人并无智能手机。而陈能日常用于网络购物的智能手机,是陈建所有。在当庭演示过程中,陈能经反复开机、关机、摸索多时,终于通过滑屏解锁打开该智能手机。进入淘宝页面后,由于不会选择货品货号,一味点击“立即购买”,对于手机屏幕所显示的“请选择货品货号”,陈能熟视无睹,反复强调自己眼睛不好,即便带着老花镜也看不清楚手机屏幕,这一情形与其自述涉讼物品均是其亲自通过该手机网上购买严重不符。
此外,陈能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仅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及三中院就有多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但在三中院当庭演示中,却自述学会网络购物仅三四个月,前后矛盾。
据此,上海三中院认为,陈能根本不具备网络购物的能力,其在诉状及本院陈述的网购经历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当然无法得到认可,更遑论藉此获取诉讼利益。
(文中涉案公司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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