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特派记者 陈颖婷北京报道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报端。但对于这些未满14周岁的孩子如何处置,一直是舆论争论的焦点。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认为,对低龄涉罪未成年人既不能“一判了之”更不能“放任自流”,而应通过构建比较完备、可操作的工读教育制度,健全低龄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体系。
工读教育制度面临“执行难”
刘艳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引发社会激烈讨论,对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后“放任自流”的处理方式提出质疑,有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峻形势。但刘艳认为不能以此否定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改变传统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需进行审慎、理性的思考。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一判了之”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从本质上看,犯罪低龄化属社会问题,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对于误入歧途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放任与纵容,更不能简单地归入罪与罚,而应当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才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高效的途径。
她指出,将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送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做法,由来已久且于法有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送工读学校(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从性质上看,工读教育是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教育矫治措施。
但是,随着社会形势、法律制度的变迁,曾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工读教育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渐渐面临“举步维艰”的局面,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申请就读”的前置程序,导致招生难。工读教育的性质由“强制送读”转变为“自愿申请”,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非常有限,截至2010年全国工读学校的总量锐减至70多所。同时,工读教育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引发“执行难”。
健全教育矫正体系
为此,刘艳建议构建比较完备、更具操作性的工读教育制度,健全低龄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体系。
她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及配套执行机制。目前,立法机关已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工作,刘艳建议,充分考虑对低龄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问题,确立教育矫治措施的法律地位。同时,最高司法机关可根据现有法律关于工读教育的规定,牵头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与公安、教育等部门会签实施细则,对工读教育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进行全面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同时建议推动工读教育制度改革。刘艳认为,总结上海等地的经验探索,通过制度改革使工读教育重新焕发活力。在入读方式上,明确除家长或学校申请外,实行由司法机关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提议、征得家长同意后入读的模式。各地政府应保证工读教育的办学条件。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去标签化”“去惩罚化”的思路,强调正规化的学校教育,毕业学生不留案底,不影响升学就业。同时,针对问题学生存在的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建立特殊的教育管理制度,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此外,她建议健全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体系。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犯罪严重程度,探索建立分层分类、轻重有别的教育矫治机制,严格区分工读教育等制度的界限,切实发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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