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权威解读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要点导读

协同监管让预收资金更安全

本文字数:1280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将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监管、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此次立法还有哪些内容?

建设协同监管服务平台  实现精准化、智能化监管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是实现单用途卡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的重要载体,也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

规定明确,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

本市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单用途卡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与平台信息对接,并向平台报送发卡数量、预收资金等信息;

经营者在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后,应向消费者公示。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也可以将信息对接标识在单用途卡卡面明示;

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

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单用途卡兑付风险的关键环节,也是本次立法的另一核心制度。规定对预收资金建立了风险防控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预收资金管理要求。经营者单张单用途卡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

建立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授权政府部门制定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健全信用管理方式

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规定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卡监管中的作用,对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单用途卡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授权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单用途卡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严重失信经营者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为市人民政府在实践中细化和探索留出了空间。

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  构建消费纠纷化解机制

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单用途卡消费风险、化解消费纠纷:明确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调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注重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单用途卡兑付风险;发挥消保委和相关行业组织引导作用。消保委可以适时发布单用途卡消费警示、消费维权情况,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应当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

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单用途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消费者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因单用途卡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市级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徐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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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权威解读 15 协同监管让预收资金更安全 2019-03-13 2 2019年03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