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主笔闲话

给“众筹治病”治病

本文字数:536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名“80后”创业女孩不幸患癌,在轻松筹平台筹得20万元后,遭网友质疑“有房有车,疑似诈捐”。

相信对大多数人来说,“有车有房”却来“众筹治病”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女孩回应了质疑,并退还了捐款。

近年来,类似“众筹治病”后遭遇质疑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罗一笑事件”,这也是对“众筹治病”模式的一种伤害。

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众筹治病”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完善这一模式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众筹治病”的平台应当进一步厘清发起者、平台和捐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形成规范化的书面文件并公开公示,作为参与者都需遵守的规则。

同时,平台对“众筹治病”的发起、资金募集、资金划转和使用、剩余资金的处理等全过程应当建章立制,最大限度确保参与者的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慈善法》的实施,对公益募捐作了严格限制,主体只能是有相应资质的慈善组织。

而提供“众筹治病”的平台,实质都是各种形式的公司,虽然他们大都标榜不对“众筹治病”收取费用,但“众筹治病”毫无疑问是其商业模式中的一个环节,有些甚至是主要模式。

为了这一模式的健康发展,是时候给“众筹治病”治病了!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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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给“众筹治病”治病 2019-03-18 2 2019年03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