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2018年1月离职的陈先生发现公司其他员工都有年终奖,唯独自己没有,对此感到不可理解。但公司以年终奖属于公司福利为由,拒绝发放给陈先生。双方协商无果后,找到闵行区莘庄工业区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听取双方意见并调查核实后,以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切入点,情理结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圆满解决。
【案情】
某饮料工业有限公司职员陈先生自2011年10月起入职,直到2018年1月向公司提出离职。正值年初,各单位企业都在发放年终奖,但陈先生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看到公司其他员工都有年终奖,陈先生认为即使自己已经离职,但在此前一年里与其他同事一样提供了劳动,为公司作出了贡献。虽然是在年初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企业理当支付作为上一年工作奖励的年终奖。但公司方面并不认同陈先生的理由,认为既然陈先生已经离职,年终奖属于公司福利,只适用于在职员工,因此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多次组织陈先生与公司代表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陈先生明确表示,他在该饮料工业有限公司工作多年,这次是由于个人原因不得不提出离职,而且他是做满了一个合同周期之后才离职的,而年终奖是公司对于员工上一年度工作的奖励,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按照其在2017年的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而公司则坚持己见,不愿支付年终奖。
调解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收集了相关资料,调查核实了事件经过,分析认为该公司在2018年1月发放年终奖时,明确表示为2017年度的年终奖,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于是,调解员先是向公司方做相关的政策宣传,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存在,那么法律上一般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公司这种认为员工离职就不用发放年终奖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年终奖一般应该定性为“工资”。既然可以定性为“工资”,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无故克扣。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与个人表现确定工资标准。在离职员工已经全年提供劳动义务,且工作业绩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凭其已经离职就不予发放年终奖,有违公平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有些奖金虽然是在年终或次年初发放,但其目的是用来激励在职员工而不是基于过往一年的业绩而发放的,离职员工则无权享受。在调解员一番情理结合的劝说下,公司方表示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考虑。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说疏导,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就纠纷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饮料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给陈先生2017年度年终奖7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点评】
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正确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切中案件的关键点,使得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职员工能否应该获得年终奖。调解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形式,属劳动报酬的范围。本案中,虽然该公司并未在公司规章制度、劳动手册中规定年终奖发放事项,也未在与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年终奖,但既然公司已经给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而陈先生在完成一个年度的工作后才辞职,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应给陈先生也发放年终奖,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发放条件。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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