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百家讲“痰”

本文字数:1006

  “痰”:

近日,一段骂人视频被转发。从这段6分多钟的视频看,此事发生在一辆正在行驶的高铁列车上。骂人者是一名中年妇女,与她发生口角冲突的是邻座一名年轻女子。15日,记者从武汉铁路警方获悉,不断用粗俗言语骂人的中年妇女,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3月16日《中国之声》微信公众号)

百家讲:

从法律角度说,中年妇女在高铁上用粗俗言语骂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是咎由自取,实属活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并非个例,不时见诸报端甚至上热搜。这些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撒泼、耍无赖,很显然严重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应有的乘车秩序,降低了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车舒适度,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乘车权益,引起了其他乘客的强烈不满和愤怒,饱受广大乘客诟病。

因此,要让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各类“无良”乘客闭嘴,不敢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撒泼、耍无赖,老老实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根本办法就是公安机关及时对这些人依法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提高违法失德成本,不能等到他们下车之后引起社会争议和关注才追责。——何勇“痰”:

记者接到开封市民许先生反映称,他看了销售广告后,2018年12月26日在河南润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通许县美林湖畔别院认购商品房,发现该项目根本就不具备销售资格。投诉到当地执法部门后,被告知:按照规定执法部门将对开发商最高处以200元的罚款。(3月14日《大河报》)

百家讲: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如今只见200元的罚款却不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几乎没有成本,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更无法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是用来执行的,更是用来保护公众利益的,不是用来当摆设唬人的。如果执法部门不能严格执行法律,不仅会伤害法律的严肃性,更会让违法者有恃无恐,保障公众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针对无证售房仅罚200元,应提级调查纠正执法行为,更要向公众说清背后有无猫腻,绝不能也不应就这样不了了之!

——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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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百家讲“痰” 2019-03-19 2 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