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金玉良言

拘留拒绝送女儿返校的家长 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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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玫昆仑

近日,云南西盟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一名拒不送子女返校就学的家长水某。2017年10月期间,正在就读七年级的叶某无故离开学校,之后未返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中课镇政府及时向叶某的监护人水某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多次和学校教师一同做劝返工作无效后,中课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水某仍置之不理,中课镇政府遂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14日人民网)

每个孩子都有依法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拒绝送女儿返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与这两部法律规定相悖,属于违法行为。因而,拘留该家长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既彰显了当地职能部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力度,也是职能部门摒弃人治,走法治之路的体现,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值得点赞。

前几年,农村儿童、青少年辍学风刮得很猛,在校“混日子”,等拿毕业证,或者长期在外打工,只参加期末考试等等,这类“隐性辍学”更让人纠结。究其根源,以往总是归结于贫穷,其实,随着义务教育免费和“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加上农民外出打工挣钱,不少农村孩子辍学并非贫穷,而是“读书无用论”在农村兴起,误导了一些家长。在他们看来,等孩子初中毕业后,就送孩子去学一门手艺;即使学3年,也要比大学生早4年工作。这样既省了读高中、大学的钱,又赚了4年的钱。如此算起账来,大学还有什么读头呢?

究其根源,虽有家长短视的原因,但当地政府不重视辍学现象,或者重视了却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止也是重要的原因。不仅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与发展,影响了农村地区的人才培养和农村可持续发展,而且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其实,保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家长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如果不能保护未成年人中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就是失职。这要求各地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对拒绝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敢于依法查处。而今,拘留拒绝送女儿返校的家长,名正言顺,于法有据。既表明了镇政府依法治镇、依法行政的决心和勇气,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祖国的花朵,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此举,也给广大农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进行了一次善意的普法教育;既教育了农民群众,也教育了干部和教师,具有现实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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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拘留拒绝送女儿返校的家长 具有标本意义 2019-03-19 2 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