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声音

“正当”界定 给正当防卫者更多底气

本文字数:2263

  据浙江省检察院官方微信披露,2018年7月30日,山东省莱州市男子盛春平被人以“谈恋爱”之名,骗至杭州桐庐县,这实际上是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窝点。传销人员多次意图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均予以拒绝,且拔出水果刀警告。之后成某某等多人逼近,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成某某,致其死亡,盛春平逃离现场。检察机关认为,盛春平当时“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侵害”,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处理。

正当防卫权利“水位”又上浮

用网友的话来说:认定刺死传销人员为正当防卫,杭州市检察院此举弘扬了社会正气,给了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也让传销分子有所忌惮,真正彰显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017年发生在天津静海的“李文星之死”事件,曾引发全民对于传销背后暴力犯罪的关注。在传销窝点中,受害人员失去自由,生命安全随时受威胁。曾有媒体检索过天津静海区4年里有关传销案件的95份判决书,共发现341名传销人员获刑,其中317人竟被定“非法拘禁罪”,其他的入罪罪名分别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绑架罪。

就像这次对盛春平案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杭州市检察院所说:传销犯罪往往伴随对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的严重侵害。所以,不能再把传销犯罪看成普通的“经济犯罪”。

传销分子用殴打、非法拘禁,甚至是强奸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就范,背后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一条还是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标准:设身处地地考虑被害人当时的自卫环境,要充分赋权公民反抗传销分子,不能让传销分子认为“你不敢还手”。

在传销窝点封闭的环境下,受害人面临着数人甚至十数人的暴力殴打、非法拘禁。这就不能对被害人防卫的力度和手段做事后苛责。

通过个案的处理,起到了社会指引作用:让每一个公民在身陷传销窝点时,感觉到法律站在自己这一边。不让法律绑住公民正当防卫的手脚,这就是在拨正社会公正的天平,既有利于填补公权力保护的隙缝,也能对之前一度嚣张的传销犯罪形成有效打击。

司法实践中为何较少认定正当防卫

近年来,公检法等刑事司法职能部门的办案实践中,在适用正当防卫的意识、理念和频次等方面,均有所提升。

除社会各界对此普遍持支持态度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专题研讨等方式,对司法机关规范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标杆和范本,并明确了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但从法院裁判文书网和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数量仍屈指可数,离正当防卫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广泛适用的目标仍任重道远。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其一,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遭受不法侵害的一方有能力、敢于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后果的概率较小。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被侵害一方都不敢或不能实施防卫行为。

其二,对于部分存在正当防卫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后,往往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或者在立案后依法予以撤案,做到提前“消化”、案结事了,致使这部分案件未能进入后续司法程序和公众的视野之内。

其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适用正当防卫的意识和敏感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对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条件把握不准。如赵宇案,赵宇起初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刑事立案和提请批捕的过程中,都未发现有任何关于赵宇系正当防卫的表述,恰恰能够说明这一点。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和社会价值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应当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大胆适用、准确认定,最大程度地激活正当防卫在保障权益、守护秩序、惩恶扬善等方面的制度功能。

立法解释“正当防卫”兑现正义

据媒体报道,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拟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正当防卫作出立法解释,回应社会关切。

由几起典型案例所引发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公共讨论延宕至今,尽管个案纠偏、司法回应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公众焦虑,但终究未能从根本上定纷止争。在此大背景下,有人大代表提出“就正当防卫作出立法解释”,可谓确有必要。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然而,到底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又该如何界定?凡此种种,刑法并未给出明确阐述。因此,许多行为,既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还可以认定为是“过失伤害”……同案不同判,严重伤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去年,最高法就表态,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同一时期,最高检也发布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类的“第十二批指导案例”。然而,时至今日,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出台。原因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两高”在此类法条上的释法空间有限。再者说,司法解释只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其并不能修正法律本身的缺陷。

就明确“正当防卫”回应社会关切而言,立法解释比司法解释更加大可作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正是存在着概念模糊、术语笼统、定义不清的问题。发布立法解释对之加以诠释,再合适不过。

该怎样理解法律,该怎样运用法律,最终还是要回溯到立法的本意及其所传递的道德观和善恶观层面去求解。就捍卫正当防卫而言,以立法解释超越那些模糊文字的形式羁绊,这是通往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

摘自/新京报、法治周末、济南日报整理/未言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综合;声音 A03 “正当”界定 给正当防卫者更多底气 2019-03-25 2 2019年03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