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药店老板强暴打工女子 辩称“你情我愿”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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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贾霆

窗外,暴雨倾盆;室内,一对男女在床上翻滚。

强奸抑或自愿?检察官有疑问,辩护人有辩解,而嫌犯除了到案时曾承认强奸外,一概称当时属于“半推半就”,应当认定为你情我愿。

在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不但要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交锋,而且往往不受公诉方的待见。

但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必须知难而上。

女子上门咨询  自称遭到性侵

多年前的一天下午,一个年轻的女子来到律所指名要找我,一脸羞涩无助的表情。

当我问起找我的目的时,她忽然变得十分紧张,几度欲言又止。支支吾吾了半天,她才稳定下来自己的情绪,开始从她的个人情况谈起。

她说她叫风铃,住在北京的郊区。自幼家境贫寒,生活环境造就了她懦弱、委曲求全的性格。年初她到一家新开的药店应聘,成了那里唯一一名员工。

上班之初,因为她工作勤奋、做事谨慎,老板夫妇对她还算不错。半年后,老板的妻子怀孕回老家生孩子去了。从那时起,她就开始感到背后总有一双色迷迷的眼睛在盯着自己。有心辞掉这份工作吧,可一想到自己文化水品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找份理想的工作实在不易。于是她想:只要我自己行得端、坐得正,不怕他心怀不轨,而且也没准是自己多心了呢。

2010年8月下旬的一天,天气特别闷热。中午的时候,一场大雨倾盆而至。店里没有客人,风铃百无聊赖地趴在柜台上看手机。大约3点钟时,在里屋睡觉的老板汪金龙皱着眉头走了出来,说自己的后背很痛,风铃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红花油让他自己涂抹一下。

过了一会儿,汪金龙在里边喊风铃,说自己够不到后背,让风铃过去帮一下忙。风铃没多想就进去了,这时,汪金龙已经把上衣脱了,光着后背在床上趴着。帮他抹完药水后汪金龙又说:你帮我再揉一下吧,真的好痛。于是,风铃就给他揉了几下。趁这个机会,汪金龙突然一把将风铃扑到床上……

警察出警迅速  查获相关物证

遭到强暴的风铃仿佛觉得整个天都塌了下来,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汪金龙事后竟跟没事人一样把她晾在一边,悠闲地去上网跟妻子聊天了。

风铃越想越气愤,心底的怒火终于爆发了。她质问汪金龙为什么欺负她?没想到汪一脸不屑,说玩了就玩了,你想怎么样?风铃说,我的清白被你玷污了,你要给我一个说法。汪说,好吧,给你三千块钱怎样?风铃一听这话就更生气了:什么?给钱?你把我看成什么人了?汪说,那你想怎样解决?开个价吧。

风铃一时不知道该怎样惩罚这个无耻的家伙,她说了一个她觉得汪金龙肯定无法承受的数字:你得赔偿我二十万元!汪说,能不能少点?风铃咬着牙说:不行,少一分也不行!汪金龙不屑一顾地说了句“随你便”,就不再管风铃了。

此时冷静下来的风铃想到,应该马上报警,于是她拨了“110”。警察很快就到了,直到这时,汪金龙才意识到自己惹了麻烦。可是,现场尚没有遭到破坏,连物证也来不及销毁。警察提取了相关检材后,把汪金龙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开始对他进行讯问。眼看事实无法抵赖,他不得不低头供认了作案经过。

嫌犯突然翻供  称是你情我愿

然而几天之后,汪金龙又翻供了,说他根本不是强奸,风铃一直对他有好感,当时的事情属于“半推半就”,事后风铃还曾向他要钱。

作为被害人,风铃在侦查阶段配合警方做了笔录之后,就一直不知道案件的进展了。直到案子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她又被找去接受询问。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反复询问当时的每一个细节,并说这个案子存在疑点,有些细节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比如:被强暴时,你为什么不喊叫?风铃说,下着那么大的雨,周围的声音根本听不见,我喊谁呀?检察官说,喊了有没有人来是一回事,你不喊又是另一回事。

检察官又问:被强暴后,你为什么没有马上报警?风铃说,我都吓傻了,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不是报了警吗?

检察官说,你是报警了,可被告人说你是跟他要钱遭到拒绝才报的警,他还要控告你敲诈勒索呢!关于索要二十万元钱的问题怎么解释?风铃说,我并不是真的想跟他要钱……

检察官说,好了好了,回去再好好想一下吧,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说明问题才是正确的出路。无奈求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明明自己是受害人,可是却遭到像对待犯人似的盘问,风铃觉得既生气又委屈。反复思量并跟好友商量后,她决定找一个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慕名找到了我。

她问我,为什么检察院的人问我的时候像审犯人一样?我说,你是这个案子的受害人,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在控诉犯罪,也是在为你伸冤。也许是工作方法问题,也许真的是案件证据尚有疑问。

风铃说,那要是法院也认为证据不足,是不是要判那个家伙无罪?我说,是的,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听我这么一说,风铃顿时愁眉不展。

虽然同情她的遭遇,但作为律师,我不能给她任何不负责任的承诺。我说,到底案件能办到何种程度,要看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

她咬着嘴唇思考了一会儿,然后坚定地说:无论如何我都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细察案件材料  应当认定强奸

办完委托手续,我查询得知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法院,随即联系阅卷事宜。

从刑事侦查卷里我看到,被告人汪金龙在案发当日回答刑警的讯问时明确承认自己是强奸。

问:你今天和她(指风铃)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是自愿的吗?

答:不是。

问:你怎么知道她不是自愿的?

答:因为她当时反抗来着。

问:她怎么反抗?

答:就是用手推我,推我的胸部后来还抓我的胳膊。

……

但是,他此后的口供就不承认这回事了,一口咬定风铃一直喜欢他,当天的事是半推半就;并且说如果不是因为风铃跟他要钱他不给,风铃根本不会报警。

而在仔细看了对风铃的笔录后我认为,风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确存在问题,在受到侵犯后的应对也确实有缺陷。

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和汪金龙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就连汪本人第一时间也是承认自己属于强奸的。

对于一个突然遭受性侵犯的女子来说,我们不能苛求她每一步都处置得当,也不能因此而放纵施暴者。

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我对于追究被告人刑责还是很有信心的。

法院开庭审理  又称属于通奸

2011年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书的内容极其简短,除了交代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外,起诉书称“被告人汪金龙……采用推压等手段,违背被害人风铃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16时许,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汪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

随后,被告人马上表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声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发生关系是经被害人同意的。

公诉人质问他为什么第一次口供供认是强奸?汪的辩解是受了公安人员的欺骗,公安当时答应他签完字可以调解。

接着,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风铃的《询问笔录》,证明当时她进行了强烈的反抗,汪则辩称当时没有遇到反抗。

辩方还出示了证人高某的证言。高某是汪的朋友,他作证说,当天下午汪曾给他打电话说出事了,他把店里的那个女的“办了”,那女的找他要20万元,否则就要报警。汪的意思是让他向被害人求求情,看能不能少给点钱。

辩护人马上抓住这个机会说,这证明被害人是为了要钱!

辩护人最后说:被告人不构成强奸,被害人当时的表现是“半推半就”。他甚至提到,两人应属于“通奸”。

采纳律师观点  重判六年徒刑

我代理被害人风铃向法庭发表了意见:

首先,被告人第一次的口供明确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进行了强烈的反抗,这足以认定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被害人的自愿,符合强奸罪要求的“违背妇女意志”这一主观要件。

其次,辩护人关于“通奸”的说法是极其不负责任的,“通奸”往往具有经常性、稳定性,与本案的情况风马牛不相及。

再次,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其辩护人,在法庭上一再强调的都是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曾向其要钱这一情节,我认为无论事后双方如何表现,均不能改变、推翻被告人当初强奸行为的性质。被害人在事后向被告人索要赔偿,恰恰证明了她当时对发生性关系是不同意的、是受到了伤害的。如果像被告人所说的“半推半就”,被害人还有什么理由要求赔偿?

最后,被告人后来虽然翻供,但根据犯罪心理的一般规律,被告人归案后的第一次口供往往最具真实性,翻供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当严惩。

一周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汪金龙有期徒刑六年。

关于强奸罪,刑法规定的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则对量刑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从犯罪情节和手段来看,这一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无疑是较重的,这也跟汪金龙在审判阶段始终拒不认罪有关。正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汪金龙终于受到了应得的惩罚。(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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