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马先生
投诉时间:3月20日
来自青海的马先生去年来上海进修,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在乌鲁木齐南路租下一间房,为期3个月,租金每个月2700元,押金2700元。租房合同由马先生、中介公司以及房东张女士三方共同签署。合同上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应付费用,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马先生结束进修准备坐飞机离沪,于是提前两周与房东约定退房事宜。到了双方约定的2月27日,房东称自己有事没有前往,要求马先生拍下房间以及电表刻度的照片,再通过微信传过她,并把房间钥匙放在电表上。马先生按照房东的要求一一照办,收到照片的房东表示自己28日看完房后,如果一切顺利,将退还马先生2700元押金。
马先生回到青海后,房东一直没有再主动与他联系过,退还押金一事更是杳无音讯。马先生多次与对方沟通,但张女士却各种推诿,无奈之下,马先生向本报投诉,希望能帮助他讨回押金。
◆记者连线
3月21日,记者接到投诉后电话联系上了张女士,对方表示之所以没有退押金,是因为马先生所住的房间里可能会有物损的情况,自己只是在一个包租公司里负责这间房屋对外出租的事宜,退还押金一事是由其他人员在负责。当记者问及包租公司的名称时,张女士表示无可奉告。而对于马先生所住房间里具体有哪些物损情况,张女士也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回答。
为此,记者又联系上了中介公司的宁先生。宁先生则告诉记者,张女士其实是二房东赵先生的妻子,房子是赵先生以私人名义租下后再转租出去的,对于张女士所提及的包租公司,宁先生表示完全不知情。宁先生表示,这段时间马先生曾多次联系过自己,但现在张女士也不愿接听自己的电话,所以事情陷入了僵局。但同时表示会继续帮忙解决马先生的事情。
通过一番联系,宁先生告诉马先生,由于还有电费、卫生费以及房间床头灯、墙面起皮等问题,张女士一方只愿意退还部分租金。尽管在签署合同以及租房过程中,双方根本没有提及过卫生费一说,而床头灯、墙面起皮这些事都与自己无关,但考虑到自己身在青海,维权成本太高,如果要较真还需再不远千里来上海,得不偿失,马先生无奈之下还是答应了对方提出的条件。
在与宁先生基本谈妥后,二房东赵先生微信告知马先生,只要答应“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和平结束”后,就将1563元押金退给马先生。马先生为了尽快了结此事,在承诺不再继续追究此事后,赵先生于3月24日下午将1563元押金转到了马先生账上。
◆律师说法
类似这种对外地租房者扣留押金的行为,由于人生地不熟,再加上维权成本高,外地来沪的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对房东这类行为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出租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则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退还押金的违约责任。
“就马先生的遭遇而言,假如出租人张女士主张承租人马先生对房屋造成物损的,应由作为出租人的张女士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充分举证的,则在司法实践中将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其仍然需要向马先生退还全部押金。”金玮律师坦言,对于马先生这样的承租人来说,相较所主张的押金数额,维权成本过高是最大的问题。
金玮律师表示,维权成本较高的问题,确实阻却了很多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毕竟维权所得的款项未必能够支付诸如差旅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因此,通常而言,在订立合同时,除可以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条款之外,可以进一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费用,将守约方维权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最终转给违约方承担,加大违约成本,从而既有助于提升守约方维权的积极性,也可以促使双方严格履约而不致于任意违约。
此外,金玮律师还表示,这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房屋的交付状况未必能够约定得十分清楚,因此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还房屋时,或会面临出租人以物损等为由予以刁难,甚至拒绝退还押金的尴尬。因此,一般建议双方对于房屋的交付现状予以明确约定,包括房屋交付时所存在的物损情况等,以避免在办理房屋交还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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