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古代如何让消费者“放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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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乃经商之本,但缺乏诚信的商业行为古已有之。据《孟子·滕文公上》,孟子认为如果能做到“市贾不贰”,则“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

如何让消费者得以“放心购”?实行“商品质量准入制”是古代采取的手段之一,先秦时叫“伪饰之禁”。《礼记·王制》记载,周王朝规定有十四类货物不准上市交易,其中七类涉及质量问题——日用器具不合规格(“用器不中度”),军用车不合规格(“兵车不中度”),布帛精粗不合格、幅宽不够(“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服装器具颜色不对(“奸色乱正色”),五谷瓜果不成熟(“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在适宜季节采伐的木材(“木不中伐”),不在当季捕猎的禽兽鱼鳖(“禽兽鱼鳖不中杀”)等,均“不粥于市”。

隋唐时,这种“商品质量准入制”被称为“行滥之禁”。什么叫“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唐朝规定,凡质量不行、尺寸不合格的商品都不可以入市交易。《唐律疏议·杂律》“器用绢布行滥”条规定:“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一经查出,“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为了落实商品准入制,唐朝还设有“市吏”,对入市货物进行检查,如果有问题商品入市,责任人要受处罚,市吏若知情不查处,与“卖者同罪”。

“伪饰之禁”和“行滥之禁”很像是古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贯穿于整个古代商品交易中。

古代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家还有哪些严惩?详情请看本期“老法今说”。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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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古代如何让消费者“放心购”? 2019-03-27 2 2019年03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