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便将临近保质期、生虫及破损的大米单独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成诸多牌子的大米进行销售。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最高检评为2018年八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郝连杰与联华超市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联华超市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的供应商。他利用嘉定区一仓库组织潘同刚等人使用因临近保质期、生虫、破损等原因被退货的大米,单独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并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后制成“佳惠”牌虎林地区、秋田小町等大米,再次销售给联华超市,销售金额共计89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对大米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构建了定罪模型。为了印证定罪模型、核实证据,检察官前往存放涉案大米的仓库,对涉案大米外包装进行拍照,固定证据,明确每一袋大米外包装均标注国家标准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况,认真审查了郝连杰、潘同刚留在加工现场《加工用料明细》、《退货大米明细表》的原始记录,通过笔迹鉴定确认由潘同刚书写,并督促其认罪,从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同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郝连杰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潘同刚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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