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口头承诺,投钱当股东 公司亏损,股权打水漂

本文字数:1921

  □记者  金勇

李先生入股朋友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他母亲将5万元转至韦先生名下,再由韦先生转给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张先生。但入股事宜几人都只有口头承诺,并没有在工商备案的时候予以确认。此后,张先生称公司资金短缺,需要增加投资,李先生再次将7000元通过韦先生划转给公司。

李先生并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当张先生告知公司亏损,并决定将李先生等人的股份转到张先生的另一个公司时,李先生并未表示反对。不过,在被告知自己不再持有新公司股份,也就意味着前期投资打了水漂后,李先生才觉得事情不对了。李先生认为自己与张先生、韦先生等人都应该是公司的股东,自己的投资不该这样说没就没了。

律师分析后认为,由于李先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也没有进行过股权确认,因此李先生是否能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但李先生将钱转给韦先生的事实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因此即使无法通过该公司讨回投资款,那么也可以直接向韦先生等人以借款形式追讨欠款。

【事由】

李先生与张先生和韦先生认识多年。2017年7月,为了创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张先生发起口头入股,李先生爽快地口头答应了。2017年8月7日,李先生让其母亲将5万元转账至韦先生名下(有银行汇款记录),再由韦先生将这笔钱转给了张先生。虽然大家口头上说好了这笔资金是用于公司的股份投资,但并没有进行确认股权的工商备案,也没有签署相应的协议。发起人张先生曾口头承诺若亏损,他将承担一半亏损资金,而李先生只负责投入资金,并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先生并没有要求将口头协议纸面化。

此后,因为资金短缺,张先生表示需要增加投资。李先生又于2018年5月3日通过支付宝将7000元转给韦先生(同样有转账记录),但和此前一样依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大家都是口头承诺。

2018年8月,张先生召集包括李先生在内的股东们一起开会,表示将把其余几人的股份转到他的另一个公司。张先生同时在会上告知大家,由于经营亏损,资金全部损失了。当李先生问及自己是否持有新公司的股份时,张先生称之前投资的钱因为亏损全部没了,李先生不再持有新公司的股份。

李先生这下才觉得有点不对。好在张先生的几次口头承诺,虽然没有落到纸面协议上,但多长了个心眼的李先生都录了音。

李先生不知道自己是否在法律上应该算是张先生所开设公司的股东,同时由于双方对公司的亏损事宜产生了争议,因此李先生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拿回此前的投资款。

【分析】

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李先生与张先生、韦先生之间口头约定入股网络科技公司,并让母亲将5万元转至韦先生名下,有录音证据、有银行汇款记录,这些事实有据可查。韦先生收到钱款后将该款项转给张先生,从录音以及张先生召集股东开会的行为看,张先生也是认可的。但张先生认可是否代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呢?如果张先生是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其作为公司代表,该言行将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来承担,但如张先生并非法定代表人,也未有明确授权,则张先生的认可是否可以代表公司的认可,还需要打个问号。由此可见本案法律关系是不明确的。

崔瑶律师进一步分析,如果各“股东”以及网络科技公司均认可李先生对公司入股,公司认可收到了投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入股协议是有效的,若协议中同时也确认了李先生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或其他形式成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将李先生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已构成违约,李先生有权解除各方之间的口头投资入股协议,并要求网络科技公司返还入股款。

崔瑶律师指出,若在争议过程中发现张先生不是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的款项实际到达网络科技公司账上,则李先生实际入股公司的事实依据不足。但鉴于有证据证明李先生把款项支付给韦先生,韦先生又将钱款支付给张先生,则李先生至少有权向韦先生、张先生主张返还该笔款项。

“当然以上只说了两种假设,还可能存在别的假设情况。”崔瑶律师告诉记者,鉴于李先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李先生在法律上并没有成为网络科技公司的股东,一般情况下公司盈亏与李先生没有太大关联,李先生追回钱款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但又因为李先生不是法律上的公司股东,又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因此维权之路可能会变得相当复杂。建议李先生及时保留、固定有关书面证据,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崔瑶律师建议,在处理入股等重大事件或涉及钱款金额较大的事务时,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就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利益,这样即便发生争议,也能有约定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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