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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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房18年未收租金讨房还需出维修费?

2001年,我举家到外地打工,一朋友借我房住(一厅二房约55平方米,我有产权证),当时双方没写任何字据。现在我回老家养老,想收回该房屋,对方说他修整了房舍,又检修了瓦面,要我付维修费1万元。他说当时没写合同,也没有规定要付房租。于是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我也没能住回自己的房子。这些年对方的入住我可以主张房租吗?如果不能,我该如何才能住回自己的房子?  谢先生

【解答】

谢先生,您好!首先,您是房屋的产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您对房屋拥有物权,您有权处分您的房屋,即您可以将房屋出借给他人居住,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屋。现您将房屋借给朋友居住,并未约定居住期限,您有权随时要求朋友返还房屋,只需要给对方合理的搬迁时间即可。其次,您朋友对房屋的整修与改建所支出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对待。如果朋友对房屋的检修是必要的,即您朋友虽然没有义务检修房屋,但其行为是为了避免房屋坍塌或不安全等情形,避免您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您朋友有权向您主张由此产生的必要支出。但若您朋友的房屋改建行为仅仅是为了其个人喜好,在没有经过您同意的情况下而为之,则可由你们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未成,您无需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您有权要求朋友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对于您是否可以主张房租的问题,从您当时出借房屋给朋友的意图,以及18年来您从未向朋友有主张房租的行为看,你们双方对房屋免费出借这一意思表示是达成一致的。您现在提出要主张房租,无论从合约精神还是道德层面来看,都是不妥当的。

钱财被残疾人偷走监视居住并非释放

小偷第一次到我公司偷走900元现金和证件无数,第二次又来公司偷了价值3200元的手机,被当场抓获,一名同伙当场逃走。小偷被送到派出所后,派出所以小偷是残疾人(腿瘸,其他正常),生活不能自理为由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将小偷释放。目前派出所没有其他答复,小偷也以自己没钱为由不退回赃款。请问现在怎么办呢?  周先生

【解答】

周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需要接受执行机关的监视监督。从规定可以看到,对于您所说的盗窃案件,监视居住的前提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已符合逮捕条件,说明本案已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次,监视居住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您所谓的“释放”,让嫌疑人重获自由;派出所之所以没有答复,是因为该案还未经审理判决,派出所无权对该嫌疑人承担什么责任作出判断。您所在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诉讼将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由人民法院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还款时对方未盖公章不予承认还恶意催收

我2016年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了几万元,于2017年年底亲自上门结清,当时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给我开具了结清证明。前段时间,该贷款公司的人说我欠款没有结清,理由是没有他们公司开具的盖公章的结清证明,经常打电话来催我还钱,还骚扰我的家人朋友。对方工作人员开具的结清证明有效吗?他们这样恶意骚扰,我可以起诉吗?  宋先生

【解答】

宋先生,您好!首先,对于贷款结清的问题,只要有证据证明贷款已结清,事实上也归还了贷款,您的还款是应当被认可的,因此对方所说的结清证明没有单位盖章属无效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系该公司员工或贷款业务的经办人,其收到还款是一种职务行为,开具结清证明也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的,即便如贷款公司所言没有盖公章,也是该工作人员未履行公司的规定,但不能由此认定您没有还款。贷款公司在您已还款的情况下还打电话给您及您家人朋友是不合理的,您可以书面明确告知贷款公司其行为违规,如继续,可保留有关证据向金融监管局投诉。若贷款公司的催收有侮辱、泄露隐私等侵权行为,您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贷款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若贷款公司违法催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您亦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父亲过世祖屋产权起纠纷母亲改嫁继承权还需认定

我1984年出生于A村,11岁时父亲去世,母亲带我改嫁到B村,我户口也迁到B村。祖宅房本是爷爷的名字,产权共有人是6人,只有人数未具体注明共有人姓名。宅基地证登记时间是1992年,爷爷去世后由我父亲登记。我爷爷共有四女一子,有两个姑姑相继去世,目前二姑、三姑在世。二姑及其女儿声称因赡养我奶奶直至送终,所以认为祖宅应归属她们。请问祖宅房产应该归谁所有?我二姑及其女儿的行为是否侵权?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对该祖宅房是否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您与继父之间是否形成收养关系,您与生父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消除。根据《婚姻法》,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一致,也就是养子女对其养父母具有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而对其生父母之间没有了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您11岁随母亲改嫁与继父共同生活,是可以被认定为与继父形成收养关系的,也就意味着您与生父之间的关系已消除,您确实存在没有继承祖宅资格的可能性,但您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此外,如果您继承了生父的财产,则您将丧失对继父财产的继承权。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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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维权热线 2019-04-02 2 2019年04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