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一条西宁林小青律师被指控为涉案团伙成员的消息在律师圈内广泛流传并引发关注。
4月9日至10日,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一案,在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涉恶团伙成员包括被检方指控的36岁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小青,她被控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两项罪名。
律师林小青是否有罪,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检方:
诉讼为犯罪活动之一
《起诉书》称,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由招揽到客户。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各种费用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
《起诉书》认为,林小青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应该认识到青海合创公司超范围经营放贷、利息在本金中扣除、高额索要利息等是违法行为,在其与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写道,“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这表明林小青明知公司在催收中会有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并参与调解。
《起诉书》认为林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诉讼勒索被害人罗某,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
指控不能成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和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志接受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林小青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辩护意见书》认为,林小青与涉案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后,参与过该公司事务只有几项:因公司员工意图开走一个债务人抵押的车辆和债务人发生争执而报警,林小青曾到派出所参与调解;林小青曾代写过一个起诉债务人的民事诉状(未发出);林小青曾草拟过致债务人的催款律师函(未发出);参与被害人罗某起诉涉案公司,林小青作为律师进行应诉。
“任何人都有委托律师权利,即便可能犯罪的人。”《辩护意见书》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代理行为就不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辩护意见书》称,林小青没有参与组织化、系统化的犯罪行为,仅针对个别债务纠纷的证据进行起诉,因此,林小青没有成为“恶势力集团”真正“重要成员”。林小青的行为是律师提供法律的服务;当受害人个别纠纷出现,涉案公司委托林小青参与处理,林小青告知涉案公司强行拖车不合法,她的行为不是参与诈骗犯罪,而是劝阻非法主张,尽到了律师的责任。
辩护律师由此认为,对林小青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控辩争议十大焦点
通过《起诉书》和《辩护意见书》,记者梳理了控辩双方争议的十大焦点问题。
1、作为公司法律顾问,林小青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共犯”?
公诉人:2017年7月,林小青被涉案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本案中将其列入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犯。
辩护律师:《刑法》规定,主观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客观上为犯罪提供帮助,可认为是共犯。任何人都有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即使是罪犯。无论当事人是否犯罪,律师是否已明知其正在犯罪,只要提供的法律服务合法,都不能以律师明知其犯罪行为,论证其与当事人成为共犯。
2、认识到涉案公司不合法,律师与其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是否违法?
公诉人:林小青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前,应该认识到青海合创公司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不合法,就不应与该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辩护律师: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要认定律师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律师要知道当事人正在进行犯罪,并帮助当事人做出超出律师业务范畴的事,如指挥组织、出谋划策、参与暴力行动等。但如果是在律师业务范畴内,即便律师帮了罪犯,依法也不能将律师行为认定为犯罪。
3、林小青是否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
公诉人:包括林小青在内的4名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
辩护律师:林小青与其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一样,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代理服务。
在此之前,该公司的放贷、催收的业务模式和制式合同文本都已制作完成,并运营中。该公司没有任何人和林小青交流过放款、催收业务模式的运作,也没有给其看过业务流程文件。因此,不应将林小青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
4、“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的约定,是否就知道涉案公司要违法?
公诉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这表明林小青明知公司在催收中会有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却参与调解。
辩护律师:去派出所调解,表明当事人相信法律解决争端。律师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律师法》规定的一项正常执业活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写明的条款,不能推导出其服务的公司正在进行犯罪。
5、将法律顾问的名牌放在涉案公司催收部,是否对其起到帮助作用?
公诉人:青海合创公司将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的名牌摆放在该公司催收部,客观上对内部员工起到心理暗示作用,对外部客户产生心理强制,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辩护律师:林小青为青海合创公司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该公司将这一事实公示,并不具备违法性。
6、林小青是否构成诈骗罪?
公诉人:林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
辩护律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行为人有欺诈行为,行为人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起诉书》指控的“套路贷”诈骗行为,是青海合创公司全面设计后的组织化、系统化的虚增债权行为。
但从诈骗方式设计再到具体组织实施(比如让客户填写各种空白资料、和客户沟通收息、收费情况等),涉案公司没人与林小青有过任何沟通,林小青也没介入。
当被害人罗某等个别纠纷出现、林小青参与处理时,还告知过公司强行拖车不合法,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和拖车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林小青的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
7、律师提起的诉讼是否算敲诈勒索?
公诉人:作为青海合创公司法律顾问,林小青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被害人罗某实施敲诈勒索。
辩护律师:敲诈勒索都带有非法性,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是合法表达,不具备非法性。民事诉讼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和“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
林小青基于涉案公司提供证据判断进行诉讼,是正常的律师诉讼代理业务。
8、将诉讼请求中的费用数额改小,是为了让法院受理案件?
公诉人:如果把这些超高的费用直接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法院将不会立案受理,这就使得青海合创公司和林小青敲诈勒索被害人的图谋不能实现。因此,将数额改小,是林小青掩饰其通过诉讼敲诈勒索的手段。
辩护律师:林小青指导涉案公司把诉讼请求中的拖车费从10000元改到300元,把停车费从100元/天改到10元/天,是说服该公司放弃不当主张的行为。
9、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是否应该对涉案公司业务合法性进行审查?
公诉人:林小青是青海合创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应该对该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该发现该公司犯罪事实。
辩护律师:常年法律顾问,是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没有任何权力对自己的委托人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
10、委托人的犯罪行为,律师是否存在执业豁免?
公诉人:《律师法》只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于委托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存在这样的执业豁免。
辩护律师:《律师法》规定只有在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从保密义务中豁免,对于委托人的其他犯罪行为,除非委托人自首,律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对当事人事项的保密义务,是律师制度的基石。如果没有这一项保密义务,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就不可能存在。
(综合自上游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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