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虽然奔驰方面通过道歉、换新车、退还1.5万余元金融服务费等举措,已与女车主达成和解,但对于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相关方面仍在持续调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事件中尚未涉及车辆维修和质量方面的欺诈行为,车主一方也没有正式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
但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在汽车消费领域同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法律之所以设置惩罚性赔偿,就是希望震慑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如果故意隐瞒真相、以次充好,消费者往往难以发现。
这样的欺诈行为有别于产品质量问题,带有欺骗的恶意,必须从制度上给予惩戒,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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