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货运船只在航道中行驶时,依法需根据实际载货量,缴纳一次港口建设费。但个别不法船主,竟将这笔税费纳入了“节省成本”的名单中。船主王某就采用伪造船运单、清税单等方法,多次在往返上海港的航次中,少缴、不缴港口建设费共计1万余元。
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是某船只的负责人。2014年2月至同年12月间,王某与湖南一家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运输采取全程包干,即确定包干价格后,承运船的运输费用、船上人员开销和船舶港口建设费等费用,不再另由公司支出,而是算在包干价格内,由船上自行负责。
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港口建设费按照实际载货量收费,针对一批货物,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经过其他港口时,可出示已缴费港口出具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获得签证。
为“节约成本”,王某决定利用自己的船只为上述公司运输货物到上海港口的多个航次中,采用伪造船运单,少报自己所载的货物,以便少缴费用,或干脆利用伪造的清税单,达到不缴费用的目的。
经统计,王某累计少缴甚至不缴港口建设费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本案公诉机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税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承办人认为,本案中的犯罪手法类似于此司法解释中的手法,属于骗免税费,同时港口建设费的性质和养路费等的性质具有相似性,最终认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骗取国家税费的诈骗案件,因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另据介绍,公诉机关还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成功追诉冯某某等9人到案,并依法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