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后身体恢复单位却不让上班
我今年52岁,在现单位已经工作11年。去年查出胃癌后通过治疗现已恢复,医生认为我可以上班了。在这过程中,我一直按时交病假条,单位也一直发给我最低工资并缴纳社保。我现在仍在合同期内,想回单位上班,有医生开具的身体恢复、准予上班的证明,可单位一直以继续休养为借口,不让我回去上班,也就意味着我依然只能拿最低工资。请问我回去上班的诉求合理吗?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先生
【解答】
马先生,您好!您被诊断患有胃癌,医疗期内您依法提交病假单,申请病假,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只要您可以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让您从事约定的工作。当然,我们也理解用人单位对您身体是否可以从事原工作有所担忧,但既然您有医生开具的身体恢复、准予上班的证明,该医疗机构出具的专业证明足以确定您的身体状况可以恢复工作,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您不足以从事原岗位,否则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您从事原工作并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未支持您的诉求,您可以在固定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至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履行劳动合同。
试用期未缴保险医疗费全部自费
我在进公司前参加面试,当时总经理答应入职后会为员工缴纳保险。3月份入职,4月初突发疾病请病假未果,只能无奈选择离职。经医生检查诊断后住院手术,却发现公司未为我交保险,出院时医疗费全部自费。我询问公司相关情况,对方回复默认试用期三个月不缴纳保险,总经理在我的面试单上也没有填写入职缴纳保险这一要求。请问我是否可争取让公司补缴保险费用并报销医疗费? 范先生【解答】
范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由此可见,即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
但是,根据您所述3月入职,4月初离职,这里存在入职期间的问题,即如果您入职不满一个月,单位是否需要为您交社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您在三十日之内离职,且离职时间内单位还没来得及给您缴纳社保,则单位没有为您缴纳费用并不违法。但如果入职满三十日后离职,单位仍未缴纳社保费用,则单位的行为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还可处以罚款。故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如因此导致您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帮朋友网游交易出现争议谁担责
前段时间,我在游戏网站上帮朋友购买游戏装备,卖家是寄售交易(通过客服登录卖家的游戏账号和买家交易,卖家不用自己来交易)。当时是客服直接和我朋友交易的,我只是帮忙购买。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客服因为操作失误多给了价值5000元的物品。现在网站管理人员要我归还5000元,我只是帮忙购买,并不是交易对象。客服说要上法院告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会承担责任? 李先生【解答】
李先生,您好!客服操作失误多给了5000元的物品,却要求归还5000元,该请求明显不合理。首先,多给的物品并非买家需要,故可以让买家退还物品,但如果要求买家支付费用,则成了强买强卖。因此,客服这种强制要求以金钱的方式退还的主张不能得到完全支持。如果买卖双方确认确实多给了物品,也可以由买家进行物品返还。其次,操作失误多给了物品,该物品是否价值5000元,也是需要双方共同认定的,通常一些游戏物品,比如装备是需要一方通过花费金钱和时间,在不断的练级后才能获得高等级的物品,因此该物品并没有一个固定价值,何况在二手交易中物品的价值本就由买卖双方协商,因此即便买家愿意接受这些物品,并以金钱方式给予卖方,也应由双方共同对该物品的价格进行判断,而不是由客服来进行认定;最后,您作为买家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限,在没有重大过失或过错的情况下,您所做的一切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买家承担,因此即便卖家要起诉,其相对人也应当是买家,而非您这个代理人,同样,起诉的原告也应当是卖家,而非代理人客服。
欠债后达成调解原告仍骚扰被告
我借了原告钱没有按约定还款,被告上了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后,在还款期限内,原告多次来到我家,不停骚扰我和我家人,而且不管白天黑夜打电话、发信息骚扰,对我的生活造成不小的困扰,甚至还有身体上的推搡。请问原告有这样的权利吗?我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形? 廖女士
【解答】
廖女士,您好!原告没有这样的权利。虽然您向原告借钱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法院起诉,这确实对原告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在法院调解后,还款方式和时间已经双方协商确认,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如果该协议经由法院确认出具调解书,假设您仍未履行调解书,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些催款方式都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原告采取不分昼夜地打电话、发信息骚扰您与您家人,则涉嫌构成侵权,您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如原告的恶意催收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涉嫌违法犯罪,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婚后婆婆给了30万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夫妻婚后,婆婆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儿媳妇30万元。现在丈夫出轨,但不承认,女方决定离婚。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要求女方退还30万元,否则就不肯离婚。双方所住房产属于婚前财产,现在因为女儿也表示要和妈妈一起生活,以后开销肯定比较大。请问这30万元应该怎么处理? 梁女士【解答】
梁女士,您好!婆婆给儿媳妇30万元,该费用若在结婚前夕发生,会被视为彩礼,若在婚后发生,一般视为婆婆对儿子儿媳夫妻的赠予。因此首先需要确认该款项的性质,对于性质为彩礼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2)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居住;(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您叙述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您无须退还该款项。对于性质是婆婆赠予的款项,如果赠予时未明确赠予儿媳妇个人,则视为儿子儿媳夫妻共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款项尚有结余,则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若有证据证明婆婆指定赠与儿媳妇个人,则在赠予交付儿媳妇,儿媳妇表示接收时,赠予已履行完毕,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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