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童画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近年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着力点,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让那些不法分子无处遁形。
本期专家:苏牧青,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官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案例一】
软件工程师搞“副业”编外挂赚“外快”获刑
曹某利用在被害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软件源代码制作游戏外挂后,由黄某通过网店出售给游戏玩家,给被害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年,并宣告缓刑。这是嘉定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针对提供单机游戏联机对战服务对战平台的外挂犯罪案件。
2011年,嘉定区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经自主研发,制作了一款单机游戏,搭建了网络对战平台,深受广大玩家欢迎。然而2015年1月起,有玩家发现,对战平台上出现了一款外挂软件。使用外挂软件的玩家在对战中,能取得压倒性的优势。这些玩家在游戏中通过“作弊”取得胜利,让其他玩家失去了游戏原本的趣味,大量的在线用户迅速流失,给该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接到举报后,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专门开发了反外挂的程序,以此保证游戏对战的公平性。然而,此款外挂似乎显得格外“强大”,屡禁不止。
被害公司报警后,犯罪嫌疑人曹某、黄某很快被抓获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曹某曾在这家网络技术公司工作过,并且从事反外挂技术的研发,深谙技术原理。2013年曹某跳槽后,利用其在原公司非法获取的软件源代码,制作了专门的外挂,随后以30-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给下家黄某,黄某经由自己经营的网店加价出售给游戏玩家。短短半年时间,两人以销售外挂软件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就高达210余万元。其中,曹某分得170余万元,黄某分得40余万元。
案件移送到嘉定检察院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该案中,曹某是软件高级工程师,而黄某则是某高校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大四学生。考虑到两名嫌疑人系高科技人才,在相关领域内具有特长,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害公司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公司的谅解,因此,检察官最终决定对两名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敦促被告人曹某、黄某分别对被害单位进行书面道歉及赔偿。
最终,嘉定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曹某、黄某提起公诉。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像被害公司这样的企业要想成长和发展,前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金进行研发,并且通过长时间的经营,慢慢积累人气、抢占市场,获得消费者的信赖。但与此同时,想要毁掉这样一家成长型的科创企业,却可能只是旦夕之间。因此,我们除了依法办案,更要注重企业权益的维护。
【案例二】
肆意转载网络文学作品涉嫌侵害著作权罪被起诉
相比传统的阅读方式,电子书因其不受时间、空间约束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电子书虽然以电子产品为载体,但与纸质书一样,它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遗憾的是,社会上仍有许多人对此置若罔闻,肆意复制、转载、抄袭剽窃他人发布在网上的文字作品。嘉定检察院曾办理过一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未经允许,肆意转载网络文学作品,给创作者和授权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通常来说,正规的文学网站无论是阅读还是下载都需要付费,因而许多人会去各大论坛上下载免费电子书来阅读,夏某某就是其中之一。时间长了,他“敏锐”地发现了商机。2012年11月起,他租用服务器,开始经营一家文学网站,将从各大论坛上下载的免费电子书经过整理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供他人阅读。同时,他在网站上帮商家发布广告,商家则根据网站的点击率来支付广告费用。至案发时,夏某某共收取广告费5.7万余元。
除了每年租用服务器的租金外,这生意几乎可以算得上“零成本”,但夏某某从论坛上下载的电子书均是来源于正规的文学网站,这些正规的网站都与文学作品的作者签订了《文学作品转让协议》,取得了作品永久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而他未经允许就大量复制、转载,侵害了文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同时对正规的文学网站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好景不长,2015年公安机关发现了夏某某的行径,遂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涉案服务期内存储的978本文字作品有939本与一家取得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公司所经营的文学网站上的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夏某某因涉嫌侵害著作权罪被捕,嘉定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此案案发后,即被列为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由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隐蔽性,给打击侵权盗版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嘉定检察院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多措并举,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处理。案发后迅速提前介入,证实了夏某某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固定了其未取得授权和非法营利的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督促夏某某与被害单位和解,夏某某及家属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0万元,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由于前期工作扎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案得以在起诉后半个月快速裁判,对净化版权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文学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检察官说法】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网络侵权盗版现象严重,特别是一些文学网站不经许可规模化、商业化地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商业模式。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授权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也不能变。只有当作者花费巨大心血创作的作品得到有力的保护,才能使更多创作主体投入到文学创作之中,而取得创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司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侵权活动,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淘宝店主卖盗版光盘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通过上家购买盗版软件,或者直接在家中制作盗版软件光盘,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短短一年营业额竟达70余万元。这条“致富之路”可能让很多卖家心动并效仿,但其实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嘉定检察院曾办理过一起销售假冒电脑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
2012年,来自湖北的沈某和丈夫孙某在沪开起了淘宝网店,主要经营电脑及手机配件。刚开始,因为不熟悉网上交易的运作和市场需求,网店一度经营惨淡,这让小夫妻俩愁眉不展。不过,勉强维持经营的同时,两人也接触了很多的网店经营途径和客户反馈,了解到电脑的程序软件是一个需求较大的市场。同时,由于正版电脑软件价格贵,所以低廉的盗版软件需求量巨大。于是,沈某夫妇将自己的网店主营项目换成了电脑盗版软件,供人购买使用。很快,沈某的店开始门庭若市,为了拓展业务,她相继开了三家店主名不同的淘宝网店,但事实上所经营的商品都是盗版软件光盘,由沈某和其丈夫负责订货、制作、销售等。他们一般都是通过“上家”进货,随后转手倒卖,赚取其中的差价。但是因为盗版的微软软件进货渠道时常不稳定,因此沈某就想到自己进行刻录和包装,以备不时之需。
在一间不大的房间内,沈某夫妇将其布置成了囤假地及生产经营地,使用工具刻录盗版软件光盘,并把商标印刷到光盘上。之后再把刻好的光盘装入买来的黑色塑料包装内。短短一年,他们的网店实际交易收入达70余万元,加上案发后在其家中扣押的软件光盘,一共涉案金额高达72万元。
犯罪嫌疑人沈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严重情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经嘉定检察院起诉,后经法院判决,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沈某夫妇生产的光盘从外观上看,根本没有精良的制作和正规的包装;从内容上看,也没有说明书、“密钥贴纸”等必备防伪标识。因此,买家很容易察觉光盘是盗版的,但因为价格便宜、操作方便也就不去考虑其中的知识产权侵犯等问题了,这也在一方面纵容了像沈某夫妇这样的卖家制假卖假,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而沈某夫妇高额获利的背后,是盗版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昔日的淘宝五钻网店店主现在可能真正应该说一句:“亲,请支持正版,杜绝盗版。”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