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雇人建房出事遭索80余万 一审告负上诉改判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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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周建伟

律师办案要穷尽所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

认定事实不仅需要证据,有时候还需要其他依据,比如行业规范和相关案例。

家住农村的唐隆财将老宅拆旧建新,在旧房拆除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导致参与拆屋的徐国定身亡。

徐国定家属以无偿帮工关系起诉唐隆财,请求赔偿8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唐隆财承担全部损失74万余元。

对此感到不公的唐隆财找到我,希望二审能有更公证的判决。

雇人建房拆房酿成事故

唐隆财在农村的老宅需要拆旧建新,他在当地找了徐国定、茹玉垒等人,约定由他们负责建房。

在农村,建新房本是件大喜事。可没想到,这件喜事并没能获得皆大欢喜的效果,反而引出一场悲剧。

2009年4月11日下午3时,来帮忙拆房的徐国定在拆除旧房过程中,被拆房屋突然坍塌,徐国定、茹玉垒被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徐国定家属以无偿帮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唐隆财,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80余万元。其中,唐隆财先期已支付的12万余元可予以扣除。

在一审的法庭上,唐隆财提出:徐国定是以包清工方式承揽拆旧建新工程,徐国定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因此他对徐国定的死亡不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徐国定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徐国定承揽的建房工程包括拆房部分,被害人徐国定参与唐隆财旧屋拆除属于无偿帮工。徐国定在无偿帮助唐隆财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因坍塌被压死亡,唐隆财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唐隆财承担全部损失共计74万余元的赔偿。

不满判决上诉改换律师

听到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唐隆财和家人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对农村人来说,如此巨大的一笔赔偿金,他们恐怕一辈子都赔不起。

更让唐隆财感到无法接受的是,他明明将工程包给了徐国定等人,而徐国定采取不当的方式拆房导致自己被压,理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法院却将责任全部判由他承担,这让他感到颇为冤枉,因此他对判决提出了上诉。

上诉后,唐隆财决定换一个代理律师,随后他来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接待过程中,我仔细看了一审原告的起诉状、证据和一审判决。随后我简要提出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

第一,一审“无偿帮工关系”的认定的确值得商榷,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再说一审已经认定被害人徐国定属于承揽建房,即便其工作不包括拆房,徐国定参与拆除旧房的行为,也很难说是无偿帮工。

因为在农村造房、拆房、建房等工序并没有像城市里的正规建筑工程那样分得清清楚楚。

第二,唐隆财在一审虽然指出被害人徐国定有重大过错,但是只有空洞的指责,其陈述苍白无力,缺乏相关证据的证实。

第三,唐隆财尽管指出被害人徐国定有重大过错,但是没有全面论述本案被害人徐国定重大过错的法律意义。

本案徐国定自身重大过失,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在承揽关系中,被害人徐国定作为承揽人,如果重大过失成立,就可能自己承担责任,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在雇佣关系或者帮工关系中,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来减轻唐隆财的赔偿责任。

通过分析,我认为唐隆财的上诉应该说还是有胜机的。而听了我的分析和指点,唐隆财也表示十分认可,他最终决定正式委托我代理他的上诉事宜。

接受委托庭前加紧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便紧紧围绕上述三个问题开始了代理工作。

首先,我前往二审法院阅卷调查。

通过仔细查阅相关案卷我发现,一审的庭审记录表明,不少邻居参与了本案旧屋的拆除工作,而当地此类工作的报酬是60元一天。但是,这个报酬是被害人徐国定作为承揽人支付,还是由被告方唐隆财支付,记载并不清楚。因为在拆房时就出了事故,还没有来得及支付相关报酬。

同时,农村拆房、建房根本不可能签订什么书面合同,全是口头约定的。因为工程刚开始就出了事,认定承揽合同的证据的确非常有限。

其次,我必须厘清被害人徐国定到底有无过错这个问题。

为此,我反复研究了一审案卷材料中的记载,发现有一个证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中提到“神仙墙”拆房存在问题,这引起了我的注意。什么是“神仙墙”?它和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一定联系呢?

四处走访终获关键证据

由于是建筑施工的门外汉,因此我带着本案的相关材料和其中存疑的问题,专门走访了建筑工地和相关专家,了解拆房的具体工作,以及“神仙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通过了解我得知,建筑工人有施工操作规范,规范中禁止用“神仙墙”的方式拆除旧房。

所谓神仙墙,就是指墙面容易放倒、推倒的墙。

以前在农村拆老房子时,常采取挖虚墙脚,使墙面能轻易放倒的土办法。墙脚挖虚后,墙体往往不推自倒,迷信的说法就是有神仙助力。其实,这样施工存在很大的事故隐患,也是建筑规范所禁止的。

为了取得书面依据,我前往书店查找相关依据,果然找到了一本浙江省建筑行业协会编制的《建筑工人施工操作手册》,其中,在拆除工程一节,明确写了禁止“神仙墙”法拆房。

我马上购买了这本手册,作为我方一项重要的证据。

查阅判例支持我方观点

被害人徐国定采取“神仙墙”的方式拆房,显然存在重大过失。但在帮工关系中,是否能适用过失相抵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看来法律依据是明确的,帮工关系中同样适用过失相抵。

二审交锋取得良好效果

虽然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但为了增强说服力,我感到还需要查找相关的判例。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在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找到了帮工关系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案例。这个案例是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根据这个案例,原告朱永胜由于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液化气燃烧事故,自身具有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酌定为原告全部损失的50%。

通过庭审前的一系列工作,获得了事实、法律和判例等多方面的有力武器,这个上诉案的改判便有了坚实的基础,我对接下去的二审开庭也充满了信心。

2009年12月9日,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上诉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出示了一审中的证据,证明在一审中证人已经证实是有偿帮工,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属于无偿帮工关系,被害人徐国定与上诉人唐隆财应当属于承揽关系。

其次,根据一审证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害人徐国定当时拆房的方法是“神仙墙”法,而《建筑工人安全施工操作手册》中禁止“神仙墙”拆房法,因此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又详细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以及最高院公报案例中关于“过失相抵”的案例。

从庭审效果看,我方提出的强有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然十分奏效,对方在庭审中一直处于下风,甚至有些招架不住的感觉。

二审改判双方责任各半

2009年12月14日,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认为缺少有力证据证明承揽关系的存在,唐隆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的客观事实,结合日常生活情理,原审认定徐国定参与拆除房屋属于无偿帮工关系应属正确。

但判决书同时指出,被害人徐国定在拆房过程中采用先拆除房屋墙底的不当操作(挖“神仙墙”),造成被拆除房屋墙坍塌,导致自己被压身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唐隆财承担徐国定全部损失的50%,除先期已支付的12万余元之外,唐隆财还应支付徐国定家属赔偿款25万余元。

不辱使命圆满完成代理

赔偿从74万余元,最终减至37万余元。这让唐隆财感到十分满意。

让他更信服的是,通过我的代理,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他和徐国定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回顾本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一审律师也曾提出被害人徐国定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唐隆财对被害人徐国定的死亡不承担责任。问题是,对于这一关键陈述,律师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在二审中除了继续提出本案属于承揽关系的意见外,着重指出被害人徐国定重大过失的具体表现,以及认定重大过失的依据,即《建筑工人安全施工操作手册》中关于“神仙墙”拆除方法的禁止条款。同时,我明确提出了过失相抵法律适用的司法依据,以及提交了帮工关系中适用过失相抵赔偿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在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面前,除了承揽关系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外,我方的其他代理意见几乎获得二审法院的全面采纳,法院依法予以了改判。当事人的公正得到了维护,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肯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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