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主笔闲话

“朋友圈”里花样多

本文字数:765

  如今,微信已成为不少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为社交媒体,朋友圈带给人们许多便捷,也在“变异”中产生不少烦恼和麻烦。本期“权威曝光”“专家坐堂”同时聚焦这一社交平台,从网络购物和网络犯罪的角度,提醒广大微信使用者,小心其中的消费陷阱甚至违法勾当。

“朋友圈”如今越来越像个“商业圈”,本来是加一下联系方式,却不知道联系人是否会突然摇身一变成了“微商”。碍于情面或图方便,一买一卖,称心时还好,一旦出现纠纷,维权不易,体验也糟糕,徒留满地鸡毛。与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微商打的是熟人牌、友情牌,既没有客服,也谈不上售后,整个交易拼的全是人品。在监管上,《电子商务法》虽然把微商也列为市场主体,但主体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却很难落实到位。一方面社交平台的责任是否完全等同于电子商务平台还需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监管漏洞、监管缺失也让有法未依、有法未究,导致一些不良“微商”完全无视法律的约束,危害消费者权益。

更可怕的是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朋友圈”,利用各种群行不轨之事。有在群里发布招嫖卖淫信息,以此寻找“客源”,干起了拉皮条的勾当;也有把微信群当作赌博群,组织群友赌博,然后抽头获利;还有的干脆在群里卖淫秽视频;更有甚者,以军迷群为目标,公然售卖气枪。如此林林总总,都在利用微信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方式五花八门,但模式都雷同:进群发广告,组织违法行为,微信直接交易。这样的方式,让违法行为的空间瞬间扩大了无数倍,随机犯罪明显增多,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

互联网再大,也不能大过“法网”。微商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大众更应行走在法律红线之上,微信再“微”也漏不过法眼。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行商者诚信,犯罪者获刑,将污垢清理出去,才能还“朋友圈”应有的洁净。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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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 “朋友圈”里花样多 2019-04-30 2 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