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检、团中央召开“汇聚各方力量、护航孩子成长”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共青团组织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会上发布了10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典型案(事)例。本版继续刊登后续5则典型案(事)例。
【典型案(事)例六】
有效开展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张等人帮教案
2018年暑假期间,犯罪嫌疑人小张(男,16岁)伙同妹妹(11岁)到福建省石狮市某中学宿舍楼,盗窃现金人民币4728元。石狮市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同时,通过当地成立的“石狮市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工作平台,委托团属社工组织对小张进行社会调查。经审查案件和社会调查发现,小张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某中学高三毕业生,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暑假期间,父亲因摔断腿回老家,母亲也回老家照顾,兄妹二人只能靠小张打暑期工生活。但由于打不到工,案发时兄妹二人已经几天没吃饭,便实施了盗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也均表示谅解。小张所在学校也反映他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检察机关经研究,依法对小张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又通过“联盟”联动团市委、教育局,成立由检察官、司法社工、学校等共同组成的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方案。开展帮教工作:一方面与小张定期联系,通过举办“青春成长法护航”法治培训班,组织参观法治教育基地、旁听刑事案件庭审、开展心理辅导、上专题法制课、组织军训等,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帮扶。另一方面鉴于小张家境确实困难,联盟还帮其取得助学贷款,解决了他的生存问题。最终,小张得以顺利赴大学报到。同时,由于小张妹妹案发时只有11岁,帮教小组也专门为其建立了未成年人帮扶档案,开展帮扶工作。2019年,小张妹妹顺利升入中学学习。
典型意义
2018年,石狮市检察院联合团市委等12家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共同组建“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出台未成年人保护十项措施,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开展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联盟”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帮教、救助等一系列工作,及时挽救了一名因生活困难而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人。
【典型案(事)例七】
跨省协作 共同帮教 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涉罪未成年人异地考察帮教案
201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家在网络上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保健中心”,先后抓获涉案人员9人,其中包括年仅17岁的外来未成年人琪琪。经查,琪琪在该组织中担任客服,主要负责接单、排班和电话回访,无违法犯罪前科。2017年7月,琪琪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宁区检察院取保候审。长宁区检察院认为琪琪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有悔罪表现,在听取相关意见后,依法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7个月。此时,琪琪家长提出了让琪琪回某省户籍所在地接受帮教的请求。2017年8月,长宁区检察院和琪琪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沟通,签订了共同帮教协议,决定通过远程跟进等方式进行该案的帮教计划。长宁区检察院还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参与相距上千里的“联合诊疗”。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一方面,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通过召开训诫教育会、赠阅图书、心理疏导等多种形式对琪琪进行实地帮教;另一方面,案发地上海的社工组织,根据检察机关的帮教协议制定个性化、精准化的帮教服务,并运用网络,与琪琪建立微信联系,及时动态了解琪琪表现等情况。考察期间,琪琪几次像许多涉罪未成年人一样,对自己的前途感觉迷茫,产生思想波动,社工及时捕捉到这些信息,并对琪琪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构自我。在两地“联合诊疗”帮教下,琪琪顺利通过了帮教考察,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异地帮教的典型案例。考虑到案发时琪琪系未成年人,又是初次犯罪,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上海市与某省检察机关开展了跨越千里的异地考察帮教协作。两地检察机关坚持实地考察与网络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训诫教育、心理疏导等多种方式,更加全面、细致地进行社会规范的指导和帮教,促进了涉罪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错行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了社会。
【典型案(事)例八】
多部门联动 及时救助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小胡救助案
2017年12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某社区志愿者向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报告,其社区内有1名未成年女孩小胡(5岁,父亡,跟随母亲生活)长期无人监管。次日,云公益帮助小胡进入成都市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锦江区检察院。锦江区检察院立即联系街道协助开展工作,同时引入云公益专业社工对小胡开展心理干预,对小胡母亲胡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社工社会调查,发现胡某存在长期吸食毒品,多次带小胡共同盗窃,对小胡进行殴打等监护侵害行为,已具备剥夺监护权条件。检察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会同区未保中心、派出所、民政局、滨河社区及云公益发展促进会召开联席会议,一方面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胡某的监护权,另一方面为小胡成长共商共建支持性计划。2018年5月,法院判决撤销胡某监护权,小胡也进入成都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监护,并于同年9月顺利进入某小学一年级就读。目前小胡生活于双亲健全的“模拟家庭”,学习生活状态良好,心态积极乐观向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联动社区共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机制,积极调动社区志愿者发现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线索。对发现的监护缺失、监护侵害案件,一方面引入专业社工为相关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心理干预、走访调查、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跟踪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开展跨部门协作,通过联席会议明确职责,为未成年人远离监护侵害、妥善进行监护安置以及未来生存、就学等问题共建长期性综合救助计划,及时救助困境儿童,切实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典型案(事)例九】
建立青少年维权长效机制
——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案
2018年12月,山西省临汾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丈夫家暴妻子致死案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小花、小朵(12岁、9岁)陷入了困境,就委托团市委所属的“青少年维权专员”开展救助工作。“青少年维权专员”经过调查了解发现,小花、小朵目睹了父亲将母亲家暴致死的经过,心理受到巨大伤害。同时,由于没有其他成年亲属愿意对二人进行监护和抚养,只能由所在村委会代为监护。村委会虽然为小花、小朵安排了寄养家庭,但由于种种原因,寄养家庭也已更换过多次。
经过调查,根据孩子的情况,维权专员制定并实施了具体帮扶方案:一是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小花、小朵开展心理干预。二是积极与寄养家庭、小花、小朵进行沟通,帮助他们增进感情,改善关系,尽力为小花、小朵创造正常、稳定的家庭环境。三是与民政等部门沟通落实救助政策,并通过市检察院为未成年人申请到2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燃眉之急。通过一系列干预措施,孩子的心理创伤正在慢慢愈合,逐步开始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典型意义
当地团组织对未成年人社工进行培训,组建了“青少年维权专员”队伍,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本案中,“青少年维权专员”能够根据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个性化需求,链接各方资源,对他们进行了综合有效的救助,发挥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应有作用。
【典型案(事)例十】
依托专业力量 积极探索保护处分制度
——何某某等三人保护处分案
2018年6月,何某某(15岁)因琐事报复王某甲,纠集十余人前往上海市嘉定区某中学,对王某甲实施殴打,造成王某甲轻微伤。其间,围观人员拍摄了王某甲被殴打视频并上传互联网,引发网民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本案的纠集者和主要殴打者是三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遂对他们作出保护处分决定:首先,对这三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教育。其次,将他们安置在专门学校,与三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签订观护帮教协议,委托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的青少年社工对他们开展行为矫治、心理疏导及观护帮教等工作。最后,针对三名未成年人家长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要求家长到专业机构接受了强制性的亲职教育,以提高他们监护管教能力。目前,三名涉罪未成年人正在接受矫正之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反映强烈,高度关注。而我国目前法律对实施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少有效应对的矫正措施。因缺乏具体程序和配套制度,《刑法》中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制度难以落实到位。上海市嘉定区检察机关针对这一问题,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等单位联合会签《嘉定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工作协议》,探索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依靠社会力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取得了很好效果。(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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