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预约诊疗服务及号源的规范化管理。对号源已满的专病/专科、专家、特需门诊,预约就诊者应先进行实名制身份认定后,经医师书面同意或医生工作站电子认可,再行加号预约挂号。医疗机构应对医师加号依据、时段、比例加强管理,加号号源不超过核定号源的20%,确保诊疗时间和诊疗质量。
根据《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并完善门诊停、替、补诊管理制度、门诊信息更新维护制度、院内各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及投诉应急处理制度等门诊医师出诊管理相应的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并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确保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在预约及号源管理上,《办法》明确,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预约诊疗服务及号源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预约诊疗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号源的分配管理,建立并完善合作单位的准入、退出及监督考核机制。医疗机构应根据专业特点核定医师出诊单元的工作量,对号源已满的专病/专科、专家、特需门诊,预约就诊者应先进行实名制身份认定后,经医师书面同意或医生工作站电子认可,再行加号预约挂号。医疗机构应对医师加号依据、时段、比例加强管理,加号号源不超过核定号源的20%,确保诊疗时间和诊疗质量。
同时,《办法》强调,医治病人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严禁医疗机构及医师泄露患者疾病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当需要病人在就诊时协助医院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在此过程有可能涉及患者隐私时,必须明确告知患者,并且要经过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
据悉,《办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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