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不请自来,女子醉酒而亡谁之过?

法院:情人未尽照顾义务,担责二成赔1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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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富心振

谢某与女友、同事在餐馆吃夜宵快要结束时,情人姚某不请自来自行饮酒。散席后,只留姚某一人在餐馆,最终因醉酒死亡。姚某的亲属将谢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应担责20%,赔偿原告姚某亲属14.1万余元,驳回原告姚某亲属其余诉讼请求。

不请自来 醉酒而亡

去年3月23日深夜,谢某与同事于某、田某下班后到浦东惠南镇一家菜馆吃夜宵,随后谢某的女友刘某也赶来一同用餐。不久,不速之客姚某不请自来,吃饭并饮白酒。宵夜后,4人先后离开餐馆,姚某留下独饮。

谢某与刘某在附近一家酒店开房休息。翌日凌晨1时左右,谢某打电话给姚某未接,餐馆老板拿姚某的手机接听并告知,姚某已处于醉酒状态,谢某赶至餐馆并与餐馆老板一起将姚某扶至酒店房间休息。翌日上午9时左右,谢某离开房间时,姚某依旧处于睡眠状态。中午11时左右,谢某回来,发现姚某已处于昏迷状态,遂打“110”及“120”,民警及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姚某已死亡。

根据居民死亡确认书上记载,姚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但猝死原因因未尸检,因此没有明确的结论。

争辩:究竟是谁的过错?

2018年7月,姚某亲属将谢某、刘某、于某、田某及餐馆老板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70%的责任赔偿共计48万余元。

姚某亲属认为,4人因共同饮酒致受害人姚某处于危险状态,在确认姚某醉酒不醒的情况下,谢某未能及时通知其家人,未能及时送往医院就医,未能妥善照顾。作为餐馆经营者,郑某在消费者出现醉酒昏迷时未能及时采取妥善措施,未能及时送医救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述5名被告的过错行为最终导致姚某死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谢某认为,姚某不请自来也无人劝酒。因此,喝酒过多是姚某本人造成的,发现其过量饮酒后,已尽到照顾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辩称,姚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被告于某和田某则认为,只是下班后吃饭喝酒,没有组局,更没有邀请姚某,其间还劝姚某不要喝酒。女友刘某表示自己不认识姚某,不应担责。

被告谢某担责二成赔偿

法院认为,姚某不请自来,主观上被告与姚某之间并不存在共同饮酒的意愿,客观上姚某赶至餐馆时被告餐饮已基本结束,故被告与姚某应不属于共同饮酒人。然而谢某作为与其存在特殊情感身份关系的人员,对姚某负有注意义务。从姚某醉酒后到死亡的事实上看,谢某显然未充分尽到照顾、通知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某、田某、刘某虽一起参与会餐,但姚某到餐馆时其用餐已基本结束,不存在敬酒、劝酒行为,故没有过错,对其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餐馆老板郑某在姚某醉酒及其他被告已离开餐馆的情况下,无法与其家属及有密切关系的人联系,后郑某及时接听电话告知姚某情况,并与谢某、将姚某扶至酒店休息,已尽到作为餐馆经营者的通知和保护义务,故对姚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负有最高的保护注意义务,姚某漠视存在的危害性,过量饮酒,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姚某亲属称姚某过量饮酒是因与谢某感情问题受到刺激所致,即使存在,并不能成为其过量饮酒的正当理由。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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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不请自来,女子醉酒而亡谁之过? 2019-05-08 2 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