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噪音问题,静安区一住宅小区的楼上楼下邻居一言不合“大打出手”。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决,认为该事属于邻里纠纷,共和新路派出所认定冲突双方均属情节较轻,作出双方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并无明显不当。
张谦和陈勤是上下楼住户。2017年11月21日晚10时左右,因认为楼上制造噪音影响生活,张谦至陈勤家门口的走廊里叫骂,后陈勤妻子吴云报警。次日下午5时左右,陈勤与亲戚陈利一起到张谦家交涉,张谦未予理睬并报警。此后,因听见张谦在楼下叫骂,陈勤再次下楼,与张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陈利与吴云上前欲拉开两人。其间,吴云左脸颊、腹部、左膝盖被张谦打到、踢到,张谦身上被陈勤伤到。
在民警到场后,双方至派出所接受处理。同日,共和新路派出所受理本案。经验伤及鉴定,张谦与吴云均有不同部位的挫伤,均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27日,共和新路派出所向对陈勤及张谦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静安公安分局认为,共和新路派出所依法对双方实施殴打他人行为的行为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张谦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对陈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共和新路派出所向张谦支付重新鉴定费2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发时,吴云、陈利是和陈勤共同殴打张谦还是拉架。从现有的证据分析及证人陶某某陈述内容来看,张谦指控陈勤等3人共同殴打其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本案纠纷是双方交涉不当引发的偶发事件,因言语不和双方引发肢体冲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共和新路派出所鉴于上述情节,考虑事件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邻里关系以及纠纷处置的效果,对陈勤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恰当。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张谦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谦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他认为,从执法记录仪记载的视频反映,陈勤等3人是共同殴打自己,不属于情节较轻。
上海三中院认为,双方之间为邻里关系,事件因邻里相处的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对造成矛盾升级的后果均有过错,纠纷造成的结果是双方均有损伤,如对双方均作出拘留决定,除了激化邻里矛盾,并无太大的实质意义。
有鉴于此,共和新路派出所认定双方均属情节较轻,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是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并无明显不当。因此,共和新路派出所对陈勤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恰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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