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退货可以无理由,不能没诚信

本文字数: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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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一则“女子网购18件衣服旅游拍照晒朋友圈后要退货”的新闻持续发酵,这种情况该不该退货也引发网友热议。

事件被报道后,买家黄小姐的个人信息也被曝光,辱骂、威胁的电话和短信不断……

那么,法律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究竟是如何规定的?拆封过的商品能否适用呢?

诚实信用是“帝王原则”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被视为“帝王原则”,《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晓茂: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主要针对电商的“7天无理由退货”,但消费属于民事行为,同样受到民法的调整。

而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历来被视为“帝王原则”,《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因此,诚信不仅仅是法律对商家的要求,消费者自身也应诚信消费。

对于此次事件中的衣服能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判定,我认为既需要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不能忽略民法对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而“诚信原则”似乎较为空泛,但在具体个案中,完全可以将具体规定和诚信原则综合起来作出判断。

拆封商品也能“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不能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潘轶:对于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这样规定的: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其中,“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表述常常引发争议。

最常见的情形是,消费者曾拆开过包装,但并未破坏标签,这种情况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对此很多经营者认为,商品拆过包装就不再“完好”了,因此拒绝退货。

但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也就是说,经营者不能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据此,如果消费者外出旅游并穿着所购衣物拍照的行为未被发现,申请退货时间也没有超过7天,那么经营者不能仅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下列产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无理由退货”需在实践中完善

“7天无理由退货”毕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近一次修订时才创设的新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在下一次修法中得到体现。

和晓科: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从其制定、实施时就曾引发争议和讨论,这一法律条文的表述也经过了反复斟酌。

我们必须认识到,“7天无理由退货”毕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近一次修订时才创设的新制度,虽然在适度倾向消费者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对经营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条文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

这一制度显然需要在实践中暴露问题、不断完善,并在下一次修法中得到体现。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恶意利用规则的消费者毕竟是少数,“7天无理由退货”总体上做到了对消费者经营者权利的平衡,也允许经营者针对特定商品与消费者约定退货事宜。

此外一旦发生纠纷争议,电商平台、消费者组织、工商部门乃至司法机关都可以作为第三方裁判机构,作出公允的判断。

■相关报道

女子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引发众怒

据《都市快报》报道,近日一则新闻上了全国热搜排行榜,一度占据第一的位置,引起全网热议。

据媒体报道,4月25日,买家黄小姐在李先生的淘宝店购入18件衣服,总价4600多块钱。可五一小长假过后,说是不喜欢,发起了退货请求。

因为淘宝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淘宝店家李先生认为已经超过了7天,就驳回了买家的退货申请。这个顾客马上进行了第二次申请,后来淘宝客服介入,判定买家赢。

“我一看一件都不留,全部退货。全退。理由就是不喜欢。”李先生加了买家微信,想问问原因,结果点开对方朋友圈大吃一惊,对方竟然穿着自家的衣服在西藏旅游拍照!

李先生在媒体曝光黄小姐后,黄小姐的身份信息、手机号、暂住点等等一系列信息也被泄露。

在身陷舆论风暴之后,黄小姐通过微博发声。

按照她的说法,本周四(5月9日)已经跟商家达成协议,拍过照片的衣服不退,但没想到后续发展成这样,这期间也遭到不少电话辱骂。

记者联系上在宁波工作的黄小姐,电话里,她一直在哭,说网络暴力太可怕了。“不停地有人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我。我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铺天盖地的都是一片骂声。开头几个电话进来的时候,我还跟对方说,你了解真相吗,你就来骂我。他说,我就是想骂你,觉得很爽。”

黄小姐说,自己一次性买18件衣服很平常,不是网上说的为了旅游拍照买的,然后退货。她给记者看她的淘宝评价管理,买家好评率100%。“我在网上一共买了904样商品,大部分都是衣服,我就是喜欢买买买,我生活就是这样的人,开心了就想买,看到喜欢的衣服就买,不喜欢了就退,但是退货的很少。”

在接受完记者的采访后,微信上,黄小姐又给我发来一封长信,她说:“我从来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如今严重地步,影响如此广泛,在这里我深深忏悔,反思并深刻检讨自己。

我没有为自己犯的错争辩,因为我确实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希望不了解我的网友不要因为这件有争议的事情否定我的全部,这次风波其中有很多细节,事情的详细起因经过结果已经不重要。

我与商家引发的争端当然不在4000余元的交易额,而在于大家都深刻知道诚信做人的重要性,这个社会需要诚信,我定会深刻反省自己在这次事情中存在的侥幸心理,向大家证明我会改变,我会把诚信这两个字时时刻刻放在心里。

这将是对此次事件发表的最后言论,终极目的是为了认错,为我犯下的错买单,恳请广大网友原谅我……”

对此此事,淘宝官方也作出了回应:已联系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将依据平台规则保护商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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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退货可以无理由,不能没诚信 2019-05-20 2 2019年05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