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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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府早报》报道,在职场中,调岗是经常会遭遇的事,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不少。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周冬平律师提醒劳动者:“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发现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主张,依法维权。”
换岗降薪
仓储部经理变库管员
黄某于2010年到成都某公司从事生产、品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其中2017年4月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公司聘用黄某从事仓储部经理岗位工作,公司有权根据对黄某的考核结果、工作表现等情况对黄某的职务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等。
2017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黄某等人职务任免的决定》:免去黄某仓储部经理职务,改任仓储部库管员”。仓储部经理和仓储部库管员的工作职责不同,后者工资更低。黄某当天便向公司请假一个星期。
4天后,黄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递交了一份《通知》,以公司无故解除其仓储部经理职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迫使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通知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6年年终奖、购股出资、双倍工资的另一半等。当月22日,公司作出处罚通报,通报黄某旷工5日,扣除黄某9月份工资并予以辞退。
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9000元;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42000元
(自2010年入职到2017年共计7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42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冬平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借调岗之由随意对劳动者降职降薪,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工作地点
通勤时间增加3小时
雷某在一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上班,双方2017年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从事销售员岗位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至甲方的其他营业场所或甲方的其他关联企业处工作,乙方自愿同意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2018年7月7日,该公司作出《关于支援地区集团店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雷某到武侯区门店工作,雷某未前往武侯门店工作,仍在原门店工作。
该公司以雷某不到新岗位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雷某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09.59元。
据悉,雷某居住在成都青白江区,原岗位在青白江区,调岗前原早班为9:30至下午15:30,调岗后需7:30乘坐班车到新岗位,晚上7点后回到青白江区,调岗后每天通勤时间增加3个小时。
法院认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导致劳动者每天上下班通勤时间增加约3个小时,明显超出合理承受范围,因此调岗不具有合理性。
雷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后,仍在原岗位继续上班,不属于旷工。青白江分公司以雷某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提醒
维权注意留存证据
遇到调岗争议,劳动者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周冬平提醒劳动者,“要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据、工作证明、企业公示的规章制度、加班记录、请销假条、劳动合同等凭据。尽量保存证据原件,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寻求支持,以备劳动争议发生后,在仲裁、诉讼等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支持诉讼请求所用。”
此外周冬平特别提到,要有时效意识,“发现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主张,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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