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备受关注的“周口男婴丢失事件”日前有了最新进展,一方面,男婴安然无恙让人松了一口气,但另一方面,事件竟然是男婴母亲等人蓄意编造,也令公众愤怒不已。
就在不久之前,浙江乐清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同样编造孩子丢失这一虚假信息的母亲获刑1年3个月。
可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谎报警情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违法乃至犯罪。
轻则行政拘留
对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虚报警情的行为,首先涉嫌治安违法。
李晓茂:对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虚报警情的行为,首先涉嫌治安违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故意虚报警情且有具体的指向,可适用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则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潘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就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但是相对来说,行政处罚还是比较轻的,不足以惩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述行为。
因此,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这一条针对的不是报假警的行为,而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了虚假的警情,但其行为仅仅是报假警,并未主动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一虚假警情,那么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
哺乳期不执行行政拘留
也就是说,对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但事实上并不执行。
和晓科:此次事件的通报中提到,参与策划的多人已被拘留,男婴母亲尚在哺乳期,等哺乳期过后也将受到处理。
那么,妇女处于哺乳期,是否就可以不对其追责了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中包括“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也就是说,对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但事实上并不执行。
但是,处于哺乳期并不影响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只不过《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妇女仍处于哺乳期,那么依法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的意思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处罚更重
《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晓茂:前面讨论的主要是不涉恐的虚假信息。一旦虚假信息涉恐,那么处罚就会更加严厉。
对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对这一罪名的适用作出了解释。
比如规定: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比如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相关报道
乐清“失联男孩”母亲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获刑
据“人民网”报道,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失联男孩”母亲陈某丹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丹因与丈夫黄某甲感情不和,蓄意策划,以编造儿子黄某乙走失虚假警情的方式,测试丈夫对其及儿子是否关心。
2018年11月30日,陈某丹将黄某乙安排在事先准备好的四轮电瓶车内,吩咐其不要下车回家。
当晚,陈某丹虚假报警求助,之后将消息告知丈夫黄某甲及亲戚、朋友,并打印寻人启事进行大范围张贴、发放。
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及查找期间,陈某丹两次转移藏匿黄某乙的地点,并假装配合搜寻,直至12月4日晚公安机关将黄某乙找回。
其间,乐清市公安局共出动警力600余人次,虹桥镇政府、多家社会公益组织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寻找黄某乙。黄某乙走失的消息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丹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体上传播,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鉴于陈某丹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因一己之私,损害社会诚信和良知,损耗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不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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