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勇
王先生在某单位工作了20年,由于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岗位被调换,虽然工种不变,但工作方法不一样了。王先生有腰肌劳损、轻微腰脱,在新岗位上很吃力。但领导不同意为其换岗,王先生因病情加重入院治疗。此后由于领导始终不同意调岗,王先生在自认为无法胜任工作强度的情况下,只好继续请病假,甚至还在网上购买了病假条。
在休息期间,单位更改了员工手册,但并未及时告知王先生,并对相关内容予以解读。一个月后,单位以王先生使用虚假假条为由将他开除。王先生认为单位的做法欠妥,尽管自身有不对的地方,但就此开除自己有失公平,想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认为王先生使用虚假假条获取病假,王先生也承认使用了虚假假条,这可以确认其行为是有过错的。至于该过错是否严重到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需要审查单位员工手册中,对于严重违纪的具体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则单位的解除合法。王先生认为腰部疾病不适合新的岗位,但需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佐证。
【事由】
王先生在单位工作19年,单位改制时,领导表示要给他更换工作岗位,工种依然是合同上写的焊工,但工作方法不一样。新的工作方式特别累及腰部,王先生本来就有腰肌劳损、轻微腰脱,新岗位对老伤更是雪上加霜,他找到领导要求更换岗位遭到拒绝。
在工作中,王先生的腰部疾病越发严重,去医院住院治疗了1个月。回到单位再次提出更换岗位,领导依然不同意。王先生已经有20年工龄,不愿意辞职,又无法适应上班的强度,只能继续病假。后来医院不给开假条了,毕竟腰肌劳损并不是什么恶疾,王先生竟然在网上购买了虚假假条继续请病假。
单位此后更改了员工手册,并没有人告知王先生更改的内容。在前往单位领取员工手册的时候,要求先签字才会给员工手册。王先生签字拿回员工手册后,过了一个月,单位通知因使用虚假假条已经将他开除了。王先生表示,在休息的这段时间,单位没有任何人打电话沟通过相关情况,没有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也没有提前30天告知。他表示要通过申请仲裁获取赔偿。
【分析】
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崔瑶律师表示,当发生上述情况,单位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的。单位以王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给王先生一个解除通知,否则单位解除合同就缺乏依据。
王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呢?崔瑶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认为王先生使用虚假假条获取病假,本人也承认使用了虚假假条,这可以确认其行为是有过错的。从常理判断,如果腰肌劳损确实严重到不能工作需要静养的地步,医疗机构是会开具病假单的,反之,既然医疗机构拒绝开具病假单,说明王先生的病情并非完全不能上班。如此看来,王先生确实存在违纪行为。至于该过错是否严重到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则需要审查单位员工手册中,对于严重违纪的具体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则单位的解除合法。
崔瑶律师同时也指出,王先生表示当时是先签了名再拿到员工手册的,这代表他有理由不知道自己行为是重大违纪的。但这种情况,不能仅有个人的叙述,更需要证据来支持。否则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单位可以拿出已签名确认的员工手册签收单证明王先生知道严重违纪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说明确实不知道这些规定,这对王先生是相当不利的。此外,王先生表示自己的腰部疾病不适合新的岗位,是否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证明呢?我们在学会用法律保障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更需要注意平时保留证据,用来支持观点,建议王先生能找到更多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为之后的维权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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