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工致残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暂停双方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工资及伤残津贴。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上海浩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颖公司)应恢复与徐晋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徐晋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伤残津贴12569.40元。
徐晋是浩颖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5月2日,徐晋被诊断出患有职业性慢性氢氧化铟中毒(间质性肺疾病)。2017年8月18日,徐晋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1月24日,经鉴定,徐晋的伤残情况为因工致残,程度五级。
2018年7月10日,由于浩颖公司没有支付徐晋停工留薪期工资及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伤残津贴,徐晋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裁决浩颖公司应支付徐晋病假工资共计50970.64元。浩颖公司自2018年4月30日暂停了与徐晋的劳动关系并停止支付伤残津贴。于是,2018年11月26日,徐晋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浩颖公司应恢复与徐晋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伤残津贴12569.40元。浩颖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嘉定法院。
嘉定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徐晋未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保留与徐晋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但公司未对徐晋重新安排工作,也未发放伤残津贴,且于2018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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