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小雨是某艺术院校学生,2017年7月,其本科毕业后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小雨以应届生身份入职北京某专修学院从事传媒工作室干事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200元。2017年11月,因客观原因传媒工作室的所有工作停止,小雨在工作室没有了具体工作,但每周三仍在学院授课。因学院仅支付了小雨部分工资,小雨遂诉至法院,要求学院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发放的基本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14000余元。
北京某专修学院辩称:双方的本意是建立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应该坐班。学院是按照小雨实际的出勤天数计算工资,2017年11月、12月,学院把包括课时费在内的工资发给了小雨,其他时间缺勤才扣款,并没有拖欠基本工资。小雨则称,入职时已告知学院即将就读研究生的情况,并约定无需坐班。
法院认为:专修学院以招聘应届毕业生的名义录取小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雨受专修学院的管理,并从事专修学院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专修学院也为小雨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小雨在2017年11月15日之前均为全勤,并未体现其为兼职性质。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专修学院支付小雨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3825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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