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用“从业限制”保护未成年人

本文字数:1979

  ■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日前,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教委等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意见》共12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对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的前置。

罪犯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这两项制度,目的无疑是为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李晓茂:如今我们强调依法治国,罪犯也有合法权利应当成为普遍的认知。

但是,个人权利无疑存在边界,有时基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制度来厘清相应的边界。

对于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从业限制和信息公开这两项限缩其个人权利的制度,目的无疑是为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就罪犯信息的公开来说,我认为主要涉及这些人的隐私权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尚无明确界定,罪犯是否有隐私权、其隐私权的界限等问题也就难有定论了。

而从《刑法》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来看,高层级的法律也是认为罪犯的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限制的。此外,我国也已经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定了相关规范。

因此,犯罪分子除了遭受刑事制裁之外,还要承受包括留下犯罪记录、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被公开等后果,这也是每个人都应当明确知晓的。

刑法已有从业禁止的规定

我国《刑法》已有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潘轶:我国《刑法》原本就规定了禁止令的制度,其中《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而《刑法》第37条也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限制并未侵犯就业权

针对特定职业的从业限制措施,并不影响这些人普遍意义上的就业权。

和晓科:特定职业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禁入,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就业权呢?我认为并没有。

因为这只是针对特定职业的从业禁止,且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比如我国《公司法》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就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五种具体情形。

又比如我国《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针对特定职业的限制措施,并不影响这些人普遍意义上的就业权。

应有更高层级的规范

在各地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将来还是应当在“法”的层面,明确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信息公开等措施。

李晓茂: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各种防范措施,禁止性侵害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最高检在《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也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单独列出来,其中提出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而各地在这方面也有一些举措。

据报道,截至2019年1月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黑名单信息库已录入3800多人,共完成对11000多名在职人员的信息筛查和对1000多名新招录人员的信息查询。

另据报道,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两级检察机关,也研发设计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查询数据库”。

截至今年2月底,数据库录入了在慈溪市实施性犯罪的300多名罪犯的个人信息,慈溪市检察院为相关机构和单位提供查询280多次。

但为了规范相关做法,并且在实施时避免法律层级过低的尴尬,还是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来修订时,加入相关的内容。

比如针对特定行业、职业的禁入措施,各地的相关规定就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有所突破,需要在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就是写入《公司法》的。

针对教师资格的从业禁止,则是由《教师法》明确规定的。

因此,在各地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将来还是应当在“法”的层面,明确对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信息公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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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用“从业限制”保护未成年人 2019-06-10 2 2019年06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