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陈珺
本报讯 因为避让车辆,市民冯女士掉入了窨井内,并因此骨折。当冯女士将窨井所属的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后,自来水公司认为窨井伤人的原因在于村委会拓路所致。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冯女士受伤源于窨井盖缺失,尽管自来水公司辩称由多种因素所致,但冯女士有权直接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责任。
2017年12月9日傍晚,原告冯女士与其丈夫在松江区叶榭镇某道路由北往南步行,因避让对向来车,冯女士不慎跌入水泥路上(靠西侧)的自来水管网窨井,致左髌骨骨折,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当晚,冯女士即前往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就诊,后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了左肱骨近端、右髌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冯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事发地的自来水管网窨井的所有权属被告上海市松江东部自来水有限公司,并由被告负责管理与维护,被告对于本起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自来水公司辩称,窨井确实为被告管理。窨井原先在道路旁边的绿化带中,后因第三人四村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拓宽道路,致使窨井在道路中间并加高。且有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原因,有车辆的原因,有第三人路面拓宽的原因,因此应当按过错比例赔偿。
第三人四村村村民委员会述称:窨井的所有权人不是第三人,第三人不是本案责任承担主体。
针对自来水公司提出的异议,法院经多方调查后认为:关于冯女士是否因跌入窨井受伤,根据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虽然不能明显看出事发当晚原告在此窨井处跌倒,但能够看出当时原告及其丈夫确实行走至涉案窨井处,在此处稍许停留后,原告及其丈夫即返回。原告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进行了作证,证实原告在窨井处受伤。根据冯女士的就医记录、医疗费票据等材料,可以证明冯女士在事发当晚前往医院就医。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冯女士是因为跌入窨井受伤形成了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确认。
冯女士的损失是否应该由自来水公司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窨井是自来水公司管理,而自来水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窨井尽到了管理职责。因此,法院认为,冯女士向自来水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最后认为,冯女士晚间正常行走,因窨井未设置井盖而跌入受伤,并无过错,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承担冯女士各项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1224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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